公司型基金指基金自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投资人买入了该家公司的股票,就形成该公司的股东,凭股票领取股息或红利、分享投资所得到的收益。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根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亚汇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受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基金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人的利益行使职权。公司型基金在形式上相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运营与管理基金资产。
【基本简述】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而构成的公司形态的基金,认购基金股份的投资人即为公司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
顾名思义,公司型基金自身就是一个公司,它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首要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投资机构。公司型基金通过发行股份来筹集资金,投资人买入公司股份而形成公司股东,再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会、监事会,然后由董事会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执行公司资金的投资运转。
公司型基金与一般股份公司一样,均为由发起人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来募集资金的,导致对于公司型基金来看,在证券市场投资获利是唯一的运营目标。大家买入了基金份额后,就形成了基金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益,并成立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运转过程中,公司型基金的董事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转有较大的监督作用,如此相对于契约型基金,更能够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在基金业最为发达的美国,公司型基金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公司型基金是根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来募集投资人的资金,并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股利形式对投资人执行分配的一种基金形式。美国投资公司一般为公司型基金,香港互惠基金、英国投资信托都是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比较流行。依照美国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投资公司又可分为三种类型:1、管理型投资公司,它又可以分成放开型投资公司和封闭型投资公司。放开式投资公司是发行基金股份数量不固定,持股者有权退股,公司基金股份总额可以追加的投资公司。封闭式投资公司是发行基金股份数量固定,持股者无权退股,公司基金股份总额不可以追加的投资公司。2、单位型投资信托公司。每个投资人持有一份证书。它代表一组或一个单位的证券。单位投资信托公司由受托人运营管理,他们代表投资人管理委托财产。3、面额证券公司。该种公司通过卖出面额证券筹集投资基金,该种证券是一种无担保的证书。它约定:假使持有人付清了所有款项,公司就按规定的日期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或者证券到期前退还原价数。【首要本质】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设立,以发行股份的形式募集资金而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形态,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股利形式对投资人执行分配的一种基金形式。公司型基金分为自营式公司型基金和他营式公司型基金,他营式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公司对募集的资本集合体自身并没有经营,而是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InvestmentAdvisers)经营和管理的基金形式,全球绝多部分公司型基金是他营式基金,美国的共同基金(MutualFunds)即为典型;自营式基金是指由基金公司自身对所募集的资本集合体执行运营管理,自营式基金得到了一部分国家的许可,如1985年12月当时的欧共体通过了《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企业(UCITS)有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协调指令》,该指令为欧盟所沿袭其中规定投资公司可采取“自行管理”的方式。
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司型基金本质上均为由投资人汇集的投资于证券的资本集合体,只然而该种资本集合体以公司的形式组织起来,自营式基金以公司形式组织基金的所有首要当事人,是一种完全组织化的资本集合体,他营式基金只以公司形式组织投资人(持有人),是一种半组织化的资本集合体。【法律性质】公司型基金的预备理论执行论述,这些理论对认识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很有必要,又一次对这些理论执行回顾:证券投资基金是资本集合体,资本集合体的运转形式可分为组织形式和法律关系运转形式,其组织形式有强劲式、强式、弱式之分,法律关系运转形式均为信托或仿造信托形式构造,其中有强式或弱式之分,他营式公司型基金是强式组织和强式信托的产物,自营式公司型基金是强式组织和弱势信托的产物。
所谓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本质,是指如何认定基金当事人之间(首要是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环绕着基金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性质。所以提及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关系的运转形式。综上所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信托,整体来说自营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弱势信托、他营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强劲信托。【基本特点】1.共同基金,形态为股份公司,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其业务集中于从事证券投资信托。
2.共同基金的资金为公司法人的资本,即股份。
3.共同基金的结构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拥有,投资人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资产的最终持有人。股东按其所拥有的股份大小在股东大会上涨使权利。
4.根据公司章程,董事将对基金资产负有安全增殖之责任。为管理方便,共同基金往往设定基金经理人和托管人。基金经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托管人负责对基金经理人的投资活动惊醒监督。托管人可以(非务必)在银行开设户头,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资产注册。为清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基金公司与托管人之间有契约关系,托管人的职责列明在他与共同基金公司签定的“托管人协议”上。假使共同基金出了困难,投资人有权直接向共同基金公司索取。【引进机会】受于公司型基金是公司和信托相结合的产物,所以公司型引进的机会取决于公司和信托发展的经济和生态,就经济环境来说,中国已孕育了公司型基金发展的基本经济环境,首先中国已初步形成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从1984年底1985年初中国企业改革开始,中国公司历经了二十多年的成长,已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清晰、管理科学的公司制度。其次,中国的资本市场在蓬勃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机构投资人市场在逐渐形成,管理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迹象显示机构投资人已有设立公司型基金的冲动。又一次,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已采取了公司型基金的模式,如淄博乡镇基金、南山基金、半岛基金,为公司型基金的引进开创了先例并积攒了经验。
另一面就法制环境来说,法律环境是公司型基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意识所形成的立方空间。在中国公司型基金引入的法律环境亦在渐渐成熟,首先是公司法几经修改,为公司型基金的成长给予了基本保障,2005年公司法在下方几方面的修改起了积极作用:如加强股东的权利,股东不只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数据,还可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会议和监事会会议会议,不但有查阅权仍有复制权;赋予股东以诉讼权利,对董事监事无故阻拦公司诉讼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对资本保持原则作了灵活性规定,只规定不得抽逃,并规定特殊情形下公司资本的抽回,等等,这些都在为公司型基金的引入作铺垫,也为公司型基金专门的投资公司法作了立法技术上的预案。其次基金法对公司型基金的留了发展的空间,依据基金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公司型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所以可策划投资公司运行管理条例,到机会成熟时再修改基金法或策划专门的投资公司法。信托法的策划对公司型基金作了基础性规范,最重要的是树立了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使公司型基金有别于其它的公司,防止某些公司借公司型基金之名,行圈钱之实。所以各种迹象显示中国引入公司型基金机会已基本成熟。【发展路径】公司型基金作为资本集合体,其发展的法律构造有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形式,二是法律关系运转形式,受于公司型基金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所以只能在法律关系运转形式上选择适当的路径。就法律关系运转形式来说,有强式信托和弱式信托两种路径。
受于强式信托和弱式信托是依据对信托的组成要件守在的程度不同的划分,所以在研究公司型基金的法律路径前须对中国信托法的定义执行研究,中国的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向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执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举动。”该法运用了委托一词,没有确切所有权转移或处分这一组成要素,疑似是要建立一种弱式信托。但究其立法愿意是为了体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点,受于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做出了严格的形式和实质规定,所以该法依然是要在中国建立和加深强式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