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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籼稻期货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外汇网2021-06-17 19:01:42 48
晚籼稻期货的交易规则有哪些?我们来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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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籼稻期货交割标准

(一)交割单位及交割价格

交割单位:20吨。

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的散粮交货(不含包装物)的含税价格。

交割结算价为期货交割配对此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二)基准交割品及替代品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稻谷》(GB1350-2009,下方简称《稻谷国标》)三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的晚籼稻,垩白粒率≤30%且粒型(长宽比)≥2.8。

替代品及升贴水:晚籼稻各质量指标与基准交割品差异符合下方规定的,可以通过升贴水替代交割。

1.晚籼稻入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入库;水分>13.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扣量0.2%。每年10月1号(含该日,下同)起至次年3月31号止入库的晚籼稻,水分不得胜过15.0%,其它时间入库的晚籼稻水分不得胜过14.5%。晚籼稻出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出库;水分>13.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补量0.2%,由仓库承受。(本款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安徽等主产区)

2.1.0%<杂质≤1.5%的,入库扣量(出库补量)0.5%;1.5%<杂质≤2.0%的,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

3.30%<垩白粒率≤40%且粒型(长宽比)≥2.8的,贴水150元/吨。

4.每年10月1号起至次年3月31号止入库的晚籼稻,脂肪酸值不得好于19mg/100g(干基),黄粒米不得好于0.3%;其它时间入库的晚籼稻,脂肪酸值不得好于22mg/100g(干基),黄粒米不得好于0.5%。

每年10月1号起至次年3月31号止出库的晚籼稻,脂肪酸值不得好于22mg/100g(干基),黄粒米不得好于0.5%;其余时间出库的晚籼稻,脂肪酸值不得好于25mg/100g(干基),黄粒米不得好于0.7%。

厂库仓单出库时,黄粒米和脂肪酸值指标按对应阶段入库标准实施。

5.垩白粒率及粒型(长宽比)的检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优质稻谷》(GB/T17891-1999)实施。脂肪酸值的检验依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06)实施。

6.卫生检疫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实施,检验费用由货主承受。

(三)晚籼稻国家标准

表一:GB1350-2009晚籼稻谷质量指标

表二:油脂稻谷国标

二、晚籼稻期货交割制度

(一)交割方式

依据晚籼稻现货流通特点,晚籼稻期货采取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及厂库标准仓单交割的交割方式。

晚籼稻仓储和加工企业大量,设施完善,具有较好的储存和流通能力。中央及地方储备粮库、第三方商业粮库等仓储企业都可以常年储存晚籼稻,加工企业则多采取边收购、边加工、边向全国销售的模式。所以,晚籼稻的储存性和流通性均比较好,非常适于仓库仓单交割和厂库仓单交割。

(二)交割布局

晚籼稻集中分布于湖南、湖北、四川、江西和安徽等地。其中江西、湖北、湖南、安徽是晚籼稻调出量较大的地区,也是晚籼稻加工能力最大的地区,晚籼稻指定交割库选择在上述主产销区,有助于晚籼稻在期、现货市场正常流动。

(三)其余

1.交割单位:20吨

晚籼稻期货交割单位设置为20吨,价值适中,利于提升市场流动性,促进功能发挥。交割单位过大,将提升现货企业的参与门槛,将交割单位和交易单位维持统一,有助于消除投资人在进入交割月前的持仓凑整顾虑。从运输角度考虑,现货市场首要是汽运,运量占比在80%左右,汽运单次运量为20-40吨,交割单位能灵活匹配现货市场的大宗贸易。

2.仓单通用

晚籼稻升贴水项目较少,仅包含垩白粒率。为方便买方选货、提货,提升仓库(厂库)的存储效率及安全性,晚籼稻采取通用标准仓单。

3.仓单有效期

晚籼稻期货仓单有效期为一年,每年10月1号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在次年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全部注销。

三、晚籼稻期货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对同期满足本办法相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依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较大值收取。

(二)限仓制度

1.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

2.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规定如下:

(三)涨跌停板制度

晚籼稻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程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四)大客户数据制度

当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高达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数据的,应该向交易所数据期资金、持仓等情形。依据市场风险情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数据水平。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背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有关期货合约持仓给予平仓的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显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执行强行平仓:

1、结算准备金余额差于零仍未能在规定时期内补足的;

2、持仓量多出其限仓规定的;

3、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4、因违规承受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依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6、其余应予强行平仓的。

(六)风险警示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持仓、资金异常,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涉及投诉等情形、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高管或者客户谈话警示风险,公布风险提示函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数据情形,以警示和消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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