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制度
PTA(5372,-4.00,-0.07%)期货实施保证金制度。PTA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6%。
经中国证监会准许,交易所可以调整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
PTA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一般月份PTA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一般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
双边持仓量(N万手)N≤404060
交易保证金比例6%9%12%15%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PTA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
上旬中旬下旬
8%15%20%
假使交割月前一个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人的持仓(包含套期保值持仓和套利持仓)分别高达近期交割月市场单边持仓的15%、10%、5%,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基础上提升5个百分点。
自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应该按合约价值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
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保持现有持仓水平。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高达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终结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当某期货合约显现涨跌停板时,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实施。
当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单价改变,接连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总计涨降幅(N)高达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接连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总计涨降幅(N)高达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依据市场情形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提升交易保证金。提升交易保证金的程度不好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t=4,5
P0为D1交易此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数据中国证监会。
当某期货合约显现异常情形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市场风险显著放大时,交易所可以依据市场情形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投资人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升交易保证金。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依据市场情形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程度。
对同期满足本办法相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依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施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策划每日最大价格波动程度。
新合约挂盘成交当日以及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程度和交易保证金及强制减仓不受本章下方条款制约。
当PTA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施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当PTA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显现只有停板价位的购入(出售)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出售(购入)申报,或者一有出售(购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形,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下方简称单边市)。
若某一交易日显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提升50%。第二个交易日的价幅在原价幅基础上自动扩大50%(只向停板方向扩大)。
若第二个交易日未显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三个交易日自动回复到期货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标准;若第二个交易日显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和下一交易日保持提升后保证金比例不变,下一交易日价幅保持提升后的价幅。若第三个交易日未显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四个交易日实施期货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比例。
若接连三个交易日显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以休市一天,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交易所也可依据市场情形选择采取下列措施消解风险:
(一)强制减仓。交易所将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的6%的所有持仓,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前,投资人(包含非经纪会员和经纪会员的投资人)锁仓部分自动对冲。
(二)若市场显现结算或交割风险,正在造成恐会要造成巨大影响时,交易所可决定并公告选择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升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比例,制约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延迟交割日期,延长交割时间等措施,消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比例不胜过20%。交易所宣称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在规定时期内追加到位。
强制减仓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强制减仓的数量为强制减仓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申报但没有成交且投资人(或非经纪会员,下同)该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投资人双向持仓产生投资人持仓少于平仓单所读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执行调整。
投资人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投资人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投资人该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投资人该合约的持仓量(手)
(二)持仓盈利投资人平仓规模的确定:
依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人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含未接到仓单的跨期套利持仓)以及投资人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为平仓规模。持有仓单、货物到库的对应持仓和已接承受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实施强制减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规模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执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规模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投机持仓(下方简称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投机持仓(下方简称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
又一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价幅1倍下方的投机持仓(下方简称盈利1倍下方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下方简称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余下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执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依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投机投资人等比例分配事实平仓数量。
若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差于申报平仓数量,则依据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人分配事实平仓数量。再把余下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若仍有余下,则再向盈利1倍下方的投机持仓分配;若仍有余下,则再向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分配;若仍有余下则不再分配。
3、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投机投资人执行等比例分配时,按下方原则操作:
首先,按申报平仓数量和盈利投机投资人持仓数量计算平仓比例。其次,分别以每一投资人总持仓乘以规定比例,计算每一投资人平仓数量。当投资人平仓数量为小数时,往上取整;取整后不足最小下单量时,往上取够最小下单量的整数倍。然后,对投资人持仓以持仓时间从长到短为序执行选取。最后将选取的所有投资人持仓按持仓时间从长到短为序与申报平仓持仓对冲平仓。
本条规定平仓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人承受。
交易所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价幅和保证金按期货合约规定实施。
交易所采取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消解风险措施之后,当日该期货合约未显现同方向单边市,则下一个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复苏一般水准。若市场风险仍未消解,则交易所宣称为异常情形,并按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限仓制度
交易所实施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人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限仓实施下方基本制度:
(一)某一月份PTA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二)采取制约会员持仓和制约投资人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持仓范围;
(三)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施审批制,其持仓不受制约。
PTA合约的限仓数量按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递减。
一般月份交易所对PTA期货合约分别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人执行限仓。
PTA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人
单边持仓12万手以上≤15%≤10%≤5%
单边持仓12万手及下方18000手12000手6000手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所对PTA合约单边持仓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人以及上旬、中旬和下旬实施绝对量限仓。
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大单边持仓(手)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人
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
16000120008000800060004000400030002000
交割月交易所对PTA合约单边持仓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人实施绝对量限仓。具体数量如下:
交割月最大单边持仓(手)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人
400020001000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人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多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同一投资人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多出一个投资人的限仓数额。
交易所依据期货经纪公司的申请,依照其注册资本和运营情形调整其限仓数额。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数”、“信用增数”、“业务增数”三个部分合成。
(一)基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仓数额的最低水准,由交易所规定,具体见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二)信用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注册资本情形作变动的部分;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底数,在此基础上,每增长500万元注册资本,限仓数额相应增长基数的10%;信用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
(三)业务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业务运营情形作变动的部分;以年交易金额40亿元、10个投资人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设定若干档次,分别规定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适用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时其年交易金额和投资人数须同期高达相应的年交易金额和投资人总数水平。每一档次可以增长的限仓数额为基数乘以该档次的一定系数。业务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
上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1月15号前向交易所供应上一年度期末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投资人账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1月1号到12月31号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1月20号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发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1月21号到7月20日阶段(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下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7月15号前向交易所供应本年度6月30号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投资人账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7月1号至当年6月30号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7月20号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发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7月21号至次年1月20号阶段(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到期未供应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供应证明文件、统计材料属无效的,则注册资本金额、投资人户数均以基数水平为准。
交易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准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行。
会员或投资人的持仓数量不得胜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胜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人,交易所按相关规定实施强行平仓。
一个投资人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多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相关经纪会员对该投资人超标持仓实施强行平仓。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人的持仓之和胜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应原则上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经纪会员监督其投资人在规定时期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相关规定实施强行平仓。
大户数据制度
交易所实施大户数据制度。当会员或投资人PTA持仓合约的投机持仓高达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投资人应向交易所数据其资金情形、持仓情形,投资人须通过经纪会员数据。交易所可依据市场风险情况更改持仓数据水平。
高达交易所数据界限的会员和投资人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数据。高达数据界限的会员和投资人在第一次履行数据责任和义务后,如需又一次数据或补充数据,由交易所通知相关会员。
第三十七条高达交易所数据界限的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供应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郑州商品交易所经纪会员大户数据表》,内容包含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建仓时间、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投资人数量、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资金来源表明;
(三)其持仓量前五位投资人的名称、交易编码、持仓量、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供应的其余材料。
高达交易所数据界限的非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供应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郑州商品交易所非经纪会员大户数据表》,内容包含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建仓时间、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愿、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资金来源表明;
(三)交易所要求供应的其余材料。
高达交易所数据界限的投资人应供应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投资人大户数据表》,内容包含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人名称和编码、合约代码、现有持仓、建仓时间、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愿、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等;
(二)资金来源表明;
(三)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供应的其余材料。
经纪会员应对高达交易所数据界限的投资人所供应的相关材料执行初审,然后转交交易所。经纪会员应保证投资人所供应材料的真实性。
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会员或投资人供应的材料执行核查。
投资人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仓数额合计高达数据界限,应通过持仓最大的经纪会员报送该投资人应数据情形的相关材料。
强行平仓制度
交易所实施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投资人违规时,交易所对相关持仓执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会员、投资人显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差于零仍未能在规定时期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多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承受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依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余应予强行平仓的。
交易所实施强行平仓的原则: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时限为开市后30分钟内。若时限内会员未实施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实施。
(一)强行平仓前由会员单位自行平仓的:
1、属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的,由会员单位依照交易所规定自行平仓。
2、属第四十四条第(三)、(四)、(五)项的,由交易所确定内容。
(二)由交易所实施的强行平仓:
1、交易所依照会员供应的平仓名单执行强行平仓。
2、会员没有供应平仓名单的,属前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利、再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投资人该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3、会员没有供应平仓名单的,属前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依照先强平投资人超仓后强平会员超仓的原则执行。假使有投资人超仓,则对超仓投资人依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执行强行平仓;假使有多个会员超仓,则依照会员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对具体会员的强行平仓,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相关投资人的平仓数量,并对投资人按持仓由大到小的顺序执行强行平仓。
4、会员没有供应平仓名单的,属前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持仓由交易所依据涉及的会员和投资人具体情形确定。
若会员同期满足前条第(一)、(二)项情形,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形确定强行平仓持仓,再按第(一)项情形确定强行平仓持仓。
受于市场原因交易所无法实施上述原则的,交易所有权择机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的实施:
(一)通知。属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以会员服务系统中交易所供应的结算单据为准;属第四十四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相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通知。
(二)实施及证实。
1、胜过会员自行平仓时限而未实施完毕的,余下部份由交易所按前条所确定的原则在强行平仓专用终端以市场交易价对会员直接实施强行平仓;
2、强行平仓实施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实施结果并存档;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相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得到;
3、强行平仓的单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余市场原因此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依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做出相应的处理。
受于价格涨跌停板制约或其余市场原因,无法对有关会员持仓最大的合约月份实施强行平仓,则依次选择该会员持仓量较小的合约月份实施强行平仓;相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所以发生的亏损,仍由会员或投资人承受;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受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造成的盈利按相关规定给予没收;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受。
因投资人违规所执行的强行平仓而发生的亏损,由该投资人开户所在经纪会员先行承受后,自行向该投资人追索。
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觉得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期采取要求数据情形、谈话警示、公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消解风险。
显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士或投资人谈话警示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人数据情形:
(一)期货价格显现异常;
(二)会员或投资人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投资人持仓异常;
(四)会员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投资人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投资人的投诉;
(七)会员涉及国家执法机关调查;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余情形。
交易所实行谈话警示假使运用电话警示方式,需要保留电话录音;假使当面谈话,需要保存谈话记录。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投资人数据情形的,相关数据方式和数据内容参照大户数据制度。
发现会员或投资人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投资人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或部分会员和投资人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期货价格显现异常;
(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显现较大差距;
(三)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显现较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