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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股指期货规则制度操作指示(试行)

外汇网2021-06-17 17:55:57 271

第一条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方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建立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方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建立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方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实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策划本指示。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该依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本指示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该认真审核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试探、评估职责,严格实施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 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人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该证实该投资人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差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投资人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根据。

第二节 知识试探要求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该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试探投资人能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人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证实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人本人应该参与试探,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该依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人执行试探。试探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试探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该运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人执行试探。

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士不得兼任开户知识试探人士。

第十条 试探完成后,开户知识试探人士对试卷执行评分。开户知识试探人士和投资人应该在试探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试探得分差于80分的投资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该增强对投资人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试探的投资人,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与试探。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人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人通过知识试探的时间不得胜过二个月。

第三节 交易历经要求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人和一般法人投资人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该证实该投资人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历经或者商品期货交易历经。

第十五条投资人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该具有总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看为一笔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该从交易所查询投资人仿真交易报告,并依据查询结果对投资人的仿真交易历经执行认定。

第十六条投资人商品期货交易历经应该以加盖有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近期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第四节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资人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一般法人投资人申请开户,净资产应该不差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人应该供应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胜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八条一般法人投资人申请开户,应该具备符合企业事实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供应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该包含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该清晰业务环节、职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第十九条 特殊法人投资人申请开户,应该供应有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准许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五节 其余要求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三章 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该依照本指示策划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行办法,对自然人投资人的基本情形、有关投资历经、财务情况和诚信情况等方面执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能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应该依据综合评估情形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人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高级管理人士或者授权人士、业务部门主管、运营部主管、评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人应该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形、有关投资历经、财务情况、诚信情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人,期货公司会员应该依据情形在该投资人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该要求投资人对综合评估各类指标供应证明材料,未能供应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下方的投资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二节 基本情形评估

第二十五条 投资人基本情形包含年纪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人基本情形得分。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该依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人身份和年纪。投资人应该供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投资人供应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该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投资历经评估

第二十八条投资人投资历经包含商品期货交易历经与证券交易历经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历经得分。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该依据投资人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情形对其投资历经执行评分。

第三十条 投资人应该供应加盖有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近期三年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历经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应该供应加盖有关证券运营部专用章的近期三年内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历经证明。

第四节 财务情况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该从投资人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情况执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可以供应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情况证明。

投资人同期供应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该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人财务情况评估得分,各类评分不得累加。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金融类资产包含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质的其余资产,期货公司会员应该在其策划的实行办法中清晰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求。

第三十六条 投资人供应的银行存款证明应该为加盖中国国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投资人供应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该为加盖证券运营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有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供应的债券资产证明应该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

投资人供应的黄金资产证明应该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

投资人供应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该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有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投资人供应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该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薪资流水单或者其余收入证明。

第四十条 投资人供应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该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近期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第四十一条投资人供应的薪资流水单应该为银行出具的近期接连三个月以上的代发薪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薪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投资人供应的其余收入证明应该为目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文件。

第五节 诚信情况评估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人信用风险信息报告库,查询投资人有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投资人可以供应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或者其余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应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投资人诚信信息,结合投资人个人信用数据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人信用风险信息报告库的信息,对投资人的诚信情况执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该将投资人供应的证明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人的试探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给予保存。

第四十七条 本指示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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