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使是证券从业人士,应当都知道,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买卖股票的,有些人买卖股票是属于违法举动的,比如就有规定,国有企业不能炒股票,那么国有企业买卖股票有什么规定呢?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在发展初期,过分投机和违规现象比较严重。冲击违规活动,压抑过分投机,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平稳关系巨大,务必给予高度重视。
国有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各种途径,持续流入股市。有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用银行信贷资金炒作股票;有的上市公司把募股用于生产运营的资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有的国有企业把用于本身发展的自有资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该种情况一面助长了股市的投机,另一面使国有资产处在高风险状态,严重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为了发挥社会主义股票市场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和促进企业转换运营机制的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务必制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炒作举动。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供应资金给其余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本规定所称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购入股票又出售,或者出售股票又购入的举动。
二、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供应资金给其它机构炒作股票。
三、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数据。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增强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账户(A股),务必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供应资金。存在上述困难的单位,务必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纠正;拒不纠正的,将从严处罚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运营机构,要对已开设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执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以及为个人股票账户供应资金的,应要求其立刻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数据。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立刻组织对所属国有企业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形执行检查,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形执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向国务院证券委数据。对本规定公布后继续炒作股票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一经查实,其收入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挪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企业,银行要停止新添炒股,限期收回被挪用的炒股;对国有企业的首要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予以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上市公司的首要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并宣称给市场禁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