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印发《国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外汇现钞规定又有哪些内容了呢?让我们一起去看看那。
国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国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是指国内机构发生的外币现钞的收取、提取以及有关的结汇和购汇等举动。本办法所称国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以国内机构为客户,负责审核并为其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银行。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下方简称外汇局)依据本办法对国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对国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举动执行非现场监测,对外币现钞收付异常的国内机构、经办银行执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国内机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五条国内机构经常项目外币现钞的收付,应该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国内机构不得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骗取外币现钞收付,逃避外汇监管。
第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符合下方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国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
(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二)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开展的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交易(下方简称服务贸易);(三)国外机构或国外个人因临时运用国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用;(四)国内免税商品运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五)法规规定的其余情形。第七条符合下方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国内机构可以按规定在经办银行购汇或运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二)向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支付的服务贸易开支;(三)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四)国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下方的;(五)法规规定的其余情形。按规定已提取但未运用完的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可以结汇或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运用的外汇账户。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国内机构因交易的特殊性确需提取外币现钞的,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应认真审核提取外币现钞的真实性和必要性。第九条经办银行办理国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业务,应该依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币现钞交易的统一性,以及外币现钞交易的必要性等执行合理审查。第十条国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项下外币现钞收付时,经办银行应该审核可证明外币现钞交易必要性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有关单证。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对审核单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币现钞交易不统一的,经办银行应该要求国内机构补充其余交易单证。
第十一条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符合法规规定且被经办银行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经办银行审查认可后应该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分次办理外币现钞业务,经办银行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由国内机构单方面出具的或者通过网络下载(传真)的交易单证,应该由国内机构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第十二条经办银行办理国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业务,应遵守我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经办银行可依据上述机构的有关文件直接办理结汇、存入外币现钞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和国内划拨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