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股票清仓?
清仓简单的来看就是投资人卖光手中持有自己的股票,不论是在高位获利出局,依旧被套后割肉退场,只有手中股票全部卖出,都属于清仓的范畴。一般来看清仓均为很重要的投资决策,所以需要掌握适当的技巧。
股票清仓有何规定?
首先表明,对于个人普通账户来看是没有强制清仓这一说的。对于融资融券的信用账户才有强制平仓制度。
强制平仓权是指在投资人信用账户内资产未高达规定标准的情形下,证券公司通知投资人补充保证金,如投资人未及时补充,证券公司可强行平仓,将该投资人账户中的证券出售,以所得资金和投资人账户中的其余保证金用于清偿融资融券债务的权利。一般,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人的控制,投资人务必无条件接受平仓结果,假使平仓后投资人依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会被继续追索。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行细则》第39条规定,“当客户保持担保比例差于130%时,会员应该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胜过2个交易日”。
比如,投资人张某信用账户中有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分析后,选定证券A执行融资购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余交易费用的情形下,张某融资购入了200万元的证券A(融资购入40万股证券A,成交价为5元/股),此时账户保持担保比例为150%(资产300万元÷负债200万元=150%)。之后证券A价格接连下挫,第四天收盘价到3.8元/股,资产为252万元(40万股×3.8元/股+100万元=252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账户保持担保比例为126%,差于130%,证券公司立刻发出补仓通知,但是张某既没有卖券还款也没有增长担保物,2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依据合同将张某信用账户中的证券A全部或部分出售平仓。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形下会显现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差于零,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多出持仓限额标准,而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因违规承受中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依据中金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余应予强行平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