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指的是收购人公开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显示意向以要约中的条件买入目标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被收购公司股东可自行决定能否接受该要约。待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再买入目标公司股东预受(答应接受收购要约的条件)的股份,以高达收购上市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的目的。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依照要约条件买入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举动。
收购要约特点
1、广大股东积极、广泛的请求买入发行人股票。
2、请求占发行人股票的比重相当大。
3、要约的单价明显好于市价。
4、要约是固定的而非可以转让的。
5、要约是有条件的,一般有收购数量的上下限。
6、要约在适当的期限内是不可撤回的。
7、受要约人要承受出售股票的阻力。
8、在收购股票以前或同期发表收购计划公开声明。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收购上市公司有两种方式: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而后者是更市场化的收购方式。从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是资产重组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商量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进而高达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执行股权转让。
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高达法定比例(《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若继续增持股份,务必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与协议收购对比,要约收购要经历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但是一般情形下要约收购均为本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原因被尽或许淡化重组的水分极少,有助于改观资产重组的整体质量,促进重组举动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转。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首要的收购形式,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选择,被看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收购模式。
收购要约的发布
①收购要约发布的时间。《证券法》第83条规定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数据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行细则》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高达30%时,应该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间,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②收购要约发布的程序。依据《证券法》第81-83条的规定,收购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但此前应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数据书,并在此后十五日后方可公告其收购举动。需要表明的是,收购要约的发出并没有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准许为前提。
收购要约的阶段
收购要约的阶段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股票条例》第49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但对最长要约阶段没有规定。《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阶段,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没有得胜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