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1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制度
我国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部分规定并依据情形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部分最终或许会致使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假使接连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穿面值、公司运营过程中显现巨大违法举动等情形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执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对ST公司假使再显现困难比如下年继续亏损进而高达《公司法》中有关接连3年亏损制约的则执行PT处理。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加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时又规定:从1998年1月1号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假使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苏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许后可以复苏上市。在2000年5月1号起施行的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改变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数据作虚假记载;
(3)上市公司有巨大违法举动;
(4)上市公司近期三年接连亏损。
显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显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发布年度数据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间就该公司股票能否暂停止上市做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应该依据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连续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阶段依然应该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相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人供应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供应一条出路尽或许地保障中小投资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