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缓期交收Au(T+D)
一、Au(T+D)缓期交收业务
以分期付款方式执行买卖,交易者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缓期交割,同期引入缓期弥补费机制来平抑供求冲突的一种期货交易模式。该种交易模式能够为产金与用金企业供应套期保值功能,还能够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而且投资成本小,市场流动性高;同期还为投资人给予了卖空机制,为投资人给予了一个交易平台,较宜适合投资理财。
黄金现货缓期交收业务与黄金现货业务首要区别
1、在开盘前引入了集合竞价过程;
2、交易过程中实施首付款制度;
3、在交易环节中,引入了持仓的概念;
4、交割环节引入了中立仓、缓期弥补费机制满足交割需要,平抑供求冲突;
5、日结束算,实施每日无负债制度。
集合竞价制度
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15分钟内执行,其中前1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造成开盘价。
与普通的撮合成交原则不同,集合竞价采取最大成交量原则。开盘集合竞价中的为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集合竞价未造成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依照交易所撮合原则造成,其中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首付款制度
1、在买卖报价过程中,不再冻结全额资金和实物,而是不分买卖方向,全部冻结报价金额7%的资金;
2、交易过程实施T+0,当天购入可以当天出售;
3、所有交易品种共用一个资金账户与实物账户,这达到了不同交易品种之间资金与实物的共享。
报价
报价操作不仅仅是简单的买报价与卖报价,仍有一个开仓与平仓的选择。所以,报价操作共有四种,对应不同的资金冻结与持仓增减。
1、买开仓2、卖开仓3、买平仓4、卖平仓
持仓是将来要执行交割的一种权利义务。在现货市场中没有持仓概念,由于,一旦成交,即将执行交割,资金与实物的所有权执行转移。而在现货缓期交收业务中,不立刻执行交割,所以持仓代表对相应资金与实物所有权执行转移的一种权利义务。
多头持仓:表明将来要付出全额资金,得到黄金实物。
空头持仓:表明将来要付出黄金实物,得到资金。
开仓:代表着持仓的增长,资金的冻结。
平仓:代表着持仓的降低,资金的冻结。
交割
现货缓期交收业务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割时间,由买卖双方自由申报。买卖双方申报交割的数量一旦不相等,就要通过中立仓、缓期弥补机制来处理该种冲突,进而顺遂达到现货缓期业务的交割功能。
缓期弥补费支付方向确定规则
依据市场情形,缓期弥补费可以为正、负或者为零。当市场显现供不应求(货少了)的情形下,缓期弥补费为卖方付给买方。当市场供大于求(货多了)时,缓期弥补费为买方付给卖方。当供求平衡时,缓期弥补费为零。
清算
为了有助于风险控制,每日执行结算。每日交易终结后,依照全部持仓计算应冻结的首付款。
依据当日结算价,计算持仓的全部盈亏,并发生事实的资金划拨,盈利者可以提取利润,亏损者要在规定时期内,补足资金。
违约处理
组成交割违约,由交易所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7%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期交收终止。
二、黄金现货缓期交收业务的交割程序
第一步:交割申报
每个交易日15:00-15:30为会员或客户申报当日交收时间,申报内容为当日交收和约数量。系统实时发布认交、认收两边数量。
第二步:发布交收数量和缓期弥补费方向
15:30-15:31系统统计和发布交收双方数量,缓期弥补费支付方向。
当交收申读数量相等时,不发生缓期弥补费的支付。
当交收申读数量不相等时,申读数量少的一方支付给申读数量多的一方缓期弥补费。
缓期弥补费率初期暂定为万分之二。
对于超期持仓合约加收超期弥补费,超期弥补费不分方向,向买卖双方收取。
缓期胜过20个交易日的合约,超期弥补费暂定为每日万分之一。
第三步:中立仓申报
15:31-15:40为中立仓申报时间,即没有被交易占用的资金或实物的会员与客户可以参与中立仓申报。
中立仓的申报实施部分冻结制度,依照交割方向,冻结7%的资金。
第四步:完成交收
当中立仓申报的交收数量差于或等于持有持仓合约或缓期合约申报交方和收方数量的差,则全部中立仓都进入最后交收。申报交收合约按时间优先,当日交收最大化原则执行交收配对,完成事实交收。
假使中立仓申报的交收数量大于持有持仓合约或缓期合约申报交方和收方数量的差,则依照时间优先的原则执行排队,确定进入最后交收阶段的中立仓。申报交收合约按时间优先,当日交收最大化原则执行交收配对,完成事实交收。
第五步:反向中立仓
一旦申报的中立仓进入了交割阶段,中立仓收到系统自动生成反向中立仓,其成交价按当日的结算价计算。反向中立仓生成免收手续费,这个反向中立仓可以选择交割或平仓执行了结,选择平仓收取万分之六手续费。
三、黄金现货缓期交收业务的具体规定
交易品种 Au(T+D)
交易首付款 10%
交易单位 千克/手
报价单位 元/克
最小变动价位 0.01元/克
交易时间 10:00-11:30 13:30-15:30及夜市时间
可交割条块 1千克,3千克
可交割成色 99.95%以上
最小交割量 1千克
交易方式 自由报价,撮合成交
交割地点 任意指定仓库存取
交割期 交割申请确定日
四、黄金现货缓期交收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
首付款制度
现货缓期交收交易的首付款比例为成交总额的7%. 交易所有权依据市场情形执行调整(建议会员根据客户的信誉程度,按交易持仓总金额的7%~10%收取为佳)。
价格涨降幅度制约制度
为防止非正常原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依据交易的事实情形实施价格涨降幅度制约制度[简称涨(跌)停板],缓期交收交易所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程度暂定为±5%,胜过该涨降幅度的报价看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接连显现同方向的涨跌停板时,交易所将依照适当的原则和方式执行调整。
限仓制度
交易所实施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最大交易数额。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执行综合评估,依据评定结果确定其最大交易限额。
会员的自营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本额度、信用额度和业务额度三部分构成;对于金融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受于其可以执行代理业务,所以对所有客户持仓总额规定为代理业务额度;初期暂定为每个客户的交易额度为1吨。
大户数据制度
交易所实施大户数据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高达交易所对其规定的限仓额度的80%时,会员或者客户应向交易所数据其资金情形、头寸情形,客户须通过会员数据。交易所依据监测系统分析市场风险,调整限仓额度。同期依据事实情形,会员或客户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调整会员或客户的限仓额度。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相关持仓实施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显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1、未在规定时期内将追加的资金转入交易所账户,清算准备金额差于零;
2、因违规承受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3、依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执行强行平仓的;
4、其余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