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外汇管理局准许,国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运用、存放国外的,违背《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国外的。
(2)国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开支,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存放国外的。
(3)驻外机构以及在国外设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中方投资人,不按国家规定将应该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移作他J月的。
(4)未经外汇管理局准许,派往外国或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士不按各该专项计划运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从事各类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国外或移作他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