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制的对象是指外汇竹制所作用的客体.分为对人的竹制、对物的管制和对地区的管制。
1.对人的外汇管制。即对自然人和法人的管制。自然人是指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据法律在本国国内设立的其有法人地位的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按其居住地及国接的不同又可细分为居民与非居民。各国对居民与非居民的外汇管制松紧程度是不一样的.受于居民的外汇收支涉及本国的国际收支困难,故多数国家对居民实施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而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较松。
2.对物的外汇管制。即对外汇收支中所用各种支付手段以及外汇资产的管制。具体包含外币、现钞、外汇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贵金属等等。此外,本国货币的携出入境也属于外汇管制的规模。
3.对地区的外汇管制。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一国国内实行外汇管制,但对国内不同的地区(如经济特区)实施有别于其余地区的外汇管制措施。比如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保税区国内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和外汇运营活动.当前适用《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的外汇政策好于区外,保税区内企业可以保留外汇账户。实施自愿结汇制度.区内企业经济交往活动以及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经济交往可以外币计算结算。
二是指在一个货币区内.成员国统一对外实行外汇管制,而在成员国内部办理汇兑、结算则差不多自由.如英镑区在成员囚内部差不多不实行外汇管制.而对成员国以外的国家则实行较严格的外汇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