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厅(英文全称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下方简称“FSA”。金融厅的设立是为保证日本金融系统的平稳,又同期是保护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有价证券等投资人利益以及促进金融便利化为目的的。
1. 金融厅简介
金融厅的标志是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的首个字母FSA的组合,中央S的部分表明畅通的融资,淡蓝色代表了资金流动顺畅和机构的行政透明度。
金融厅是外汇保证金业务的首要监管部门,跟我们中国实施分业管理不同,日本的金融监管实施的是混业监管,即由金融厅独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非金融机构执行全面监管。对外汇保证金业务机构的监管,首要包含定期检查(半年或年结束算时等)、随时检查以及平台商每月底供应交易数据等形式。
2. 月底数据内容
1、自有资本比率情况
2、业务发展情况
3、客户资金分离保管情形(相当于国内的第三方托管)
4、市场风险
5、上级平台商风险
6、交易风险
7、流动性风险
(外汇平台商供应)
3. 发展历程
1998年6月,金融监督厅正式成立,在总理府直接管辖下,负责对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管。大藏省负责金融制度方面的宏观决策、检查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监管存款保险机构等。金融政策策划权依然属于大藏省。
1998年12月,成立金融再生委员会,旨在整顿金融秩序、重组金融组织、再造金融体系。该委员会作为临机会构,负责实施金融再生法、早期健全法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和危机管理等方面的立案,并负责处置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等几家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同期,将于此以前成立的金融监督厅归并到金融再生委员会之下,但仍继续行使其原有的检查和监督职能。大藏省继续负责金融制度方面的巨大决策、企业财务制度检查,而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则由以前的大藏省单独监管改为与金融再生委员会协同监管。这时的大藏省权力已被大大降低。
2000年3月,日本会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权由地方政府上收至中央政府,交由金融监督厅负责。
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成立金融厅,并将原属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策划权(包含金融制度的规划、提案,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等)、企业财务制度检查等职能转移至新成立的金融厅,大藏省仅保留与金融厅一起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权,以及参与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的制度性决策(但着重放在保证决策的顺遂实行方面)。金融厅同期拥有金融监管权和金融政策策划权。
2001年1月,在全面推行政府机构改革时撤消金融再生委员会,其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执行处理的职能也归到金融厅。至此,日本的金融监管权再一次高度集中。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独立地全面负责金融监管业务。同期,协助财务省(原大藏省)共同对存款保险机构执行监督。财务省仅保留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职能,其下属地方财务局则以接受金融厅委托的形式从新对地方金融机构行使金融监管职权。到2001年为止,一个以金融厅为核心、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等受托监管的新的金融监管体制差不多框架正式形成。
金融厅是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日本银行的法定职能是独立实施货币政策,在法律上并没有兼负银行监管责任。但受于实施货币政策需要了解和把握金融业的运行情况,所以,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规定,日本银举动行使其职能,有权与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订检查合同,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其执行检查。日本银行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对其运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执行有效管理。即使金融厅与日本银行的分工有所不同,检查着重显著不同,但银行监管实际上变成了双重监管。
为了“各司其职”而又有交流合作,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有关资料。在事实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事实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紧密关系。另外,为了不加剧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通过商量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2018年10月26号,证监会官员常德鹏披露,证监会与日本金融厅签署了增强双方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日中证券监管合作进入新阶段。
4. 职责
1、规划金融制度;
2、对银行、保险公司、金融商品交易所等市场有关人士执行检查和监督;
3、设置金融产品的市场交易规则;
4、策划企业会计标准和其余债务有关的事项;
5、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
6、面向确立具有国际性协调功能的金融行政的国际机关,以及参与到两国金融协议;
7、监察金融商品市场规则的遵守情况等。
5. 实行政策
金融制度与监督具有「金融系统的平稳、安全」、「保护投资人·创造更快捷的便利方式」、「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场」三大政策目的。此政策目的从本质上没有发生改变,并一直以来作为世界诸多国家有关当局的共有政策存在着。但另一面,以金融的技术革新和世界化为伊始,环绕金融的情况时刻发生着改变。在如此的动朝下,对金融厅来看,适应金融的规定、监督,谋求质的飞跃已形成金融厅的巨大政策课题。
6. 组织架构
金融厅是由日本内阁府直属管辖的,日本内阁府由日本总理府、经济企划厅、冲绳开发厅合并而形成。日本内阁府负责日本的经济财政、科学技术、防灾政事、冲绳以及北方政策、共生社会、国民生活、安全公共事务、政府宏观政策、地方各级都、道、府、县的制度的普及体制。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委任的金融大臣和副大臣是金融厅的最高主管;金融厅长官、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直接统领的
金融厅长官共设有4个部门:
审判官:担任行政处罚的行政审判;
总务企划局:策划与实行金融厅的总的规划和金融制度;
检查局:对地方各金融机构执行检查;
监督局:对地方各金融机构执行检查。
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事务所:首要负责对审查市场、证券分析、行政调查、公开惩罚、处罚事项执行核查
会计师事务所:首要负责对会计师考试的实行、监察主管等有关事项执行核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