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同又称契约或合约,是进口出口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商量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促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特质
1、贸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所谓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促成统一的意见,也就是双方就签订合同事项意图表明统一这是合同的本质属性。没有双方意思表明统一就不或许发生合同关系。对此,各国法律的规定差不多没人冲突。比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为一人或数人对其他或另数人承受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合意就是双方意思表明统一就是双方协议。1932年美国法学界在《合同法重述》中提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者一连串允诺,法律对违背该种允诺予以救助。”这是近几十年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普遍被接受的合同要领其特点是突出了当事人的允诺。
事实上,典型的合同均为当事人双方的事情,一方不或许凭空向另一方做出允诺。一般一方的允诺总是对另一方允诺的报答,而允诺和对允诺的报答恰恰是双方的意思表明,只有二者相互统一,合同才可成立。
2、贸易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的一种协议
贸易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当事人就要承受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出口方须按约完成交货义务,就可依法对他要求赔偿。《法国民法典》对此规定最为典型,民法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缔结合同的当事人间有很大的法律效力”。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务必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贸易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贸易合同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与行政关系不同,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凌驾于对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只有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才有条件,相互磋商自愿促成协议。所以说,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建立贸易合同关系的基础。
4、进出口贸易合同主体具有外国原因
合同主体的运营地是确定其能否有外国原因的核心。凡双方当事人的运营地设在不同的国家,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就进出口贸易合同。反之,当事人的运营地在与一国家内,即便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仍应看为国内交易合同,所以,进出口贸易合同又可称为跨国贸易合同。
5、贸易合同受双方当事人所在国政策的影响和制衡
由于,这类合同涉及两个国家或不同法域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一国的对外政策或两国政策的关系往往直接影响贸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自由的原则承受一定程度的制约。比如,1987年日本东芝机械公司受于向前苏联出口高技术产品,违背“巴黎统筹委员会”的禁令。再如各国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贸易壁垒的作法,也制衡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6、进出口贸易合同应遵循国际通行的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各国在经济贸易的长期实践中,约定俗成的贸易举动准则。比如国际商会编制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例》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法协会编制的《1932华沙——牛津规则》等,均为经历持续地实践修改、补充编写而成的。尽管不是国际立法,对贸易当事人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但承受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事实上已形成国际经济贸易的地为规范。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相关价格支付以及责任与风险转移等方面的条款,一般须遵守或参照这些惯例。
7、法律适用困难是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另一项明显特质
贸易合同务必依法成立,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必须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发生 纠纷务必依法处理。但贸易合同与两个或是两个以上国家相联系,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当事人也是平等的,所以与之有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也是平等的,都有被适用的机会。那么究竟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呢?
各个国家都通过国际私法、民法、商法,对外贸易法作了具体的规定。总体原则是,首先适用双方国家共同参与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统一实体规范);在无统一实体规范可适用的情形下,允许当事人在同之有联系的国家里选择适用于某国法来调整他们所签订的贸易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当依矛盾规范的规定,确定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本国法律对进出口贸易合同的适用有特殊规定的,依法律规定。
成立条件
世界各国法律对贸易合同的有效成立都规定了适当的条件。有关贸易合同的有效成立究竟要求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需要满足够下几项条件:
1、贸易合同当事人庆具备举动能力和合法资格
各国的法律都规定,具有举动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但是什么样的自然人才算有举动能力的人,各国规定不同。一般都规定,神智政党的成年人具有举动能力,可以签订合同。但是,各国对于成年人的年纪各不相同。日本和瑞士规定年满20岁的为成年人;墨西哥规定23岁为成年人。依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般应依其属人法来法定。个别情形也有例外。
所谓属人法人一般理解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我或信所地法。这就是说,假使当事人的属人法觉得他有举动能力,那么他就可以签订合同。但是,假使当事人的属人法觉得他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而合同签订地的法律则觉得他有订约的能力。这时应觉得他有订约能力。这是为了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托词本国法的规定,而逃避他在订约地国家所签订的合同责任。
法人的订约能力就是法人的举动能力。法人的举动能力系由法人所具有国籍的国家的公司来决定。由于法人是依照相关国家的法律正式准许并登记注册的公司或组织,它们运营的业务和执行的法律举动务必符合法人章程的规定。法人举动能力的行使务必由其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执行。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余代表。所以,在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期就有要求审查法人的举动能力和代表资格,看它有否超越了它的业务规模和章程,它的代表人能否为法定代表或合法代理人,有否超越了他的代理权限。
所谓贸易当事人的合法资格是指有订立合同能力的当事人在签订进出贸易合同期,有无权力和能力从事该项活动。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当事人绝大部分均为法人。但是,法人并不是都有权力订立进出口贸易合同。比如在中国,只有那些经历政府准许的,有进出口权的法人才有资格同外国人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国法人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又务必由其法律代表或授权代表在其权限规模内执行(这是与中国贸易者须注意的)。法人签订贸易合同务必在其运营业务规模之内。那些超越运营规模的贸易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所以,在签订贸易合同期,要十分重视对方的履约能力。
一般在签订合同前要求对供应相关的资信证明,比如:对方所在国或所在地政策登记注册的合法证件;企业经注册会计师证书;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担保证书;企业对其签约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证书或委托书;以及对方的名称、性质、详细地址、电话、电报号码、银行账号、董事长、总经理的姓名等等。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假使只凭一纸名片,一番口头介绍立合同付诸履约,往往容易骗上当而蒙受巨大损失。
2、当事人间须有要约与允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作的愿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明。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受约人。要约在贸易业务上亦称发盘或发价。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
依据各国的法律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法律上有效的要约,概括起来,应具备下方的基本条件:
①要约人务必清楚地显示愿意依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所以,假使要约人的意思表明 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不能称为要约。不仅这样,要约的作用仍在于,一经受要约人的允诺,合同即告成立毋需再经要约人答应。
②要约的首要内容务必清晰和肯定。即一项要约应包含计划将订立合同的首要内容。如此,一旦受约人表明允诺,就是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在进出口贸易中,要约一般要包含商品的名称、品质、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期以及付款方式等。诚然这并没有是要约人务必在要约中详细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高达能够确定全同的首要内容的程度即可。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订约建议的内容应十分确定,在订约建议中务必包含三项内容,即买卖标的(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求地规定的货物的数量和价格以及规定如何确定数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和数量和价格以及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至于其余条件,可以留待日后确定。
③要约务必传高达受约人才可生效。各国法律都觉得,要约这一意思表明务必到达受要约人才可造成法律效力。由于只有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才可决定能否给对允诺。所以,要约务必高达受要的人才可生效。假使一方通信件或电报向另一方发出的要约,受于邮局误递或疏忽而遗失,则该要约无效。
要约的约束力,即指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是受要约的约束力,这具体显现为:
①要约写明允诺的期限,则在此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撤消或变更要约的内容。如要撤消或变更,务必发出通知,而且先于要约或同期到达受要约人。比如,航空信发出的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以前,要约人可以用电报的方式把该项要约撤回或更改内容。
②要约人士有与接受要约的一方订立合同的义务。只要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对要约表明完全答应,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要约人违背上述举动,就要承受赔偿自此而引致对方损失的法律责任。
要约的失效也即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约束,首要是受于有下方四种情形致使的:
①要约的期限已过。假使要约规定有允诺的期限,则在该期限终了时就自行失效。此后,即便受要约人做出允诺,那也不能成立合同,而只能算做是一项新的要约,须经原要约人表明允诺,双方面才可成立合同关系。假使要约人在要约中没有规定允诺期限,则有两种情形:第一,假使当事人间以对话方式执行交易磋商对于此种对话要约务必立刻给予允诺,如不立刻允诺,要约即失去其约束力。所谓对话要约,包含当事人间面对面的商谈和电话方式。第二,如当事人间分处异地,要约以信函和电报等非对话方式发出,受要约人如不在合理阶段内做出允诺,要约即告失效。所谓合理的时间。应包含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允诺言的时间和允诺到达要约的时间。
②要约被要约人撤回。撤回要约是指要约人把取消要约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务必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可生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即对要约人造成约束力,要约人不能随意撤回其要约。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务必先于要约或起码务必与要约同期到达受要约人,才可把要约撤回,否则,假使要约到达在先,而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则要约已经生效。在这咱情形下,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曾声明不受其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仍有权觉得要约有效,并可做出有效的允诺。英美法觉得,要约在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在要约被允诺以前,要约人可以在任什么时候候撤回要约。但是,假使在要约人发出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以前,受要约人已做出允诺,尽管该允诺通知仍未到达要约人,但该种允诺仍是有效的。
③要约因被受要约人婉拒而失效。要约一经被受要约人婉拒即告失效,而不论原定的有效期能否已经届满。一般地说,要约还可以因受要约人在允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本质性的修改,制约增长而失效,因其效果视同对要约的婉拒。
④要约因法律效力而失效。贸易实务中有不少事件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使要约失效。这些事件的发生不必通知对方当事人,事件发生的同期要约也失效。比如要约可因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在要约被接受前死亡或丧失举动能力,或因要约的标的物非受于当事人的原因灭失而失效等。
允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表明无条件答应要约的内容,并决定以此为内容与要约人订立贸易合同的意思表明。
要约一经允诺,贸易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都要受合同的约束,不得任意更改或撤消。组成一项有效的允诺务必具备下方的基本条件:
①允诺务必由特定受要约人做出。只有特定受要约人才有接受的权利。其后面的原则是合同自由。要约人只愿与这个特定的人订立合同,而不愿与其余人为之。非特定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便知晓要约的内容,也无权接受这个要约。
②允诺务必由受要约人显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决定”是个核心的字眼,不能含糊,务必是斩钉截铁的决定。如受要约人答复要约人说:本公司愿意考虑你公司的来信“,这显然不是决定,也就不是允诺。允诺务必与要约相结合致使贸易合同成立为宗旨。
③允诺务必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要约失效时,受要约人的允诺权利亦同期终止。失效后所作的允诺表明没有允诺的效力,只能看为新的要约。
④允诺的内容务必与要约的内容相统一,与后者内容不统一的允诺是无效的允诺。部分允诺要约,部分对要约的内容提出异议或不答应或有条件地做出允诺,或附加条件地表明允诺,都不组成法律上的允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表明允诺时,假使对某些内容提出了修改的意见,或附加了条件,那么事实上是告诉要约人,要约不能接受,需作修改方可接受。这个通知否定了原要约,使要约归于无效,而他的这一通知对原要的人来看倒成了其他要约。原要约人成了受要约的人,他可以有能否允诺这一项要约的权利。
参考资料
[1] 什么是什么 http://www.shenmeshi.com/Business/Business_20080825163810_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