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特点
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的特点显现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中国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下方特点;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务必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定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受法律责任。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首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其余人人股。但是企业职员工股实施自愿,应激励和采取优惠办法吸引职工投资入股,不得强行要应聘员工股。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现代企业的管理机构,企业职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形式实施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既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又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股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的适当结合,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最有效的形式。
四、、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该种企业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了股份制的做法,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达到形式之一。
五、股份合作企业兼顾营利性和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作为一种企业,它是以营利最大化为目的,但营利性不是其追求的唯一目标,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是助推这一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直接原因;企业在获得适当营利的同期,始终将提升劳动者的业务素质、互助一定规模的利益群体、满足职工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更高层的需要作为又一重要目标。
六、在劳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施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既然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所以其获得收入的渠道有两种;一是薪资收入,实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二是资本分红,按其入股多少决定;从税后企业利润中获得,同股同酬.
发展阶段
股份合作制
(一)股份合作经济的历史溯源中国80年代中期显现的股份合作制并没有是孤立的,它与有记录以来存在的,当下依然存在的某些经济形式有着联系。早在170多年以前,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在设计法朗吉时已包含了股份合作企业的雏开。他提出:用招股办法筹集资金,成员具有共同的劳动、管理等权力,实施集体运营,劳动者控股,生产目的是为成员过上富有幸福的生活等等。这些均为股份合作制的核心内涵。
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兴起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历经了互相组、初级社、高级社等阶段。其中,初级社就包含了很多股份合作的原因。如:自愿申请入社,农民以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折股入社,统一运用劳活力,民主商定生产和分配大事,按劳、股比例分配等等。这一切都可以看作是社会主义股份合作制的最早实践。
20世纪60年代,美国路易斯·凯索(LpiosYokels)提出了ESOP计划(意即“职工持股计划”)。该计划在实行过程中,有一部分企业形成了“职工持股制企业”,企业职工对企业具有本质性的控制,具有显著的合作化倾向。在运行机制方面,实施“本厂员工——管理委员会——经理——员工”的体制,工厂的产权、管理权、分配权均属本厂员工所有;企业内部各种关系由员工选举的管理委员会来协调;一人一票制执行民主决策;管理委员会聘任经理负责运营;分配原则由民主决定,随成员的资本份额和劳动纪录决定其分红数额。这一切都显示西方“职工持股制企业”是一种兼容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企业,事实上就是一种股份合作制经济。
第二次世界大点后,世界合作化运动显现了一个新潮流,即:在基本遵守合作社原则的条件下,引入一部分股份制的原因,它被称之为“股份合作社”。如,被誉为合作制典范的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联合公司的内部资本帐户制度,就是巧妙地利用了股份制的收益分配机制:职工入社先交入社费,由引有了个人的内部资本帐户,企业每年的净利润划出50%~70%归个人帐户,按职工各自的劳动贡献分配给人入户,形成职工个人拥有的资本。余下的30%~50%归集体帐户,用于“储备和社会基金”,又一次执行现金分配(红利)。
(二)中国股份合作制发展历史
中国股份合作制来自农村,是农村改革中的新事物,经十余年的实践,在全国城乡已大批显现各种各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
依据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中要把分散的生产要素联合起来建立新的范围经济的要求和实践中的一部分探索,党中央在1985年1号文件中第一次采取了“股份式合作”的提法,觉得该种办法值得提倡。此后,股份式合作的企业形式渐渐在浙江、安徽、山东、福建、河南、广东等省份推开。
1987年至今,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浙江省温州市和安徽省阜阳市三个农村改革试验区,环绕乡镇企业制度建设这个主题,努力于股份合作制的探索,积攒了大批的经验。
股份合作制
1990年2月,以浙江省温州市政府的相关政府法规为基本根据,农业部颁布了《暂行规定》及《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界定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的定义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发言发表后,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包容性大和可行性强的生产要素组合形式,被逐渐增多的地方政府或企业认同,并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击穿了原有的政策界定。在这一环境下,1992年12月农业部又颁布了《通知》。对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定义做了修改,并更深一步清晰了集体经济性质等困难。《通知》提出,在发展股份合作企业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实施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不论哪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均属于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都要大力支持。
1993年3月1号,轻工部颁发了《试行办法》,把股份合作制从农村企业扩展到了轻工系统的集体企业,其中包含了大批的城镇轻工集体企业。
1994年10月,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通过《规定》更深一步将股份合作制这一公有制经济达到形式推行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去。
受于股份合作制能明晰企业产权,聚集各种生产要素,调动运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助于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在农村和城镇的乡村子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轻工集体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得到快速发展。
1997年8月,国家体改委策划的《意见》非常清晰地表示,要在城市的各个行业企业中发展股份合作制,并对股份合作制的定义、性质、特点、作用做了精准地界定和评议。它对全国城市国有小型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个体企业乃至个体户走股份合作制道路指明了方向,加速了发展速度。
特别是1997年9月12号江泽民同志在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数据中,特别表示:“城乡大批显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持续归纳经验,使之逐渐完善,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激励”。向全党、全国人民吹响了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进军号角,全国多地、各行各业、个体民营集体国有各种所有制、大中小各种类型的工商企业和第三产业乃至某些科研事业单位,都涌动着股份合作制的大潮。
造成渠道
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企业造成的渠道大体有三种:①乡(镇)及村办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在早期,乡(镇)及村办集体企业转制的一般做法是先将原乡、村集体企业执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把资产存量按其原始来源划分股权,确立股份,然后再向社会或企业职工吸收现金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这类企业中往往保留较大比重的集体股。近年来,伴随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有些地区又对企业全部或多部分的集体资产折股卖出给职工个人,变为职工个人股。近期,城乡其余集体企业和国营小型企业也将资产清核、评估作价分出部分股份卖出给本厂职工,形成个人股。
②户办、民营或合伙企业向股份合作制转化。在这类企业中,个人股份较多,集体股份相对较少,国家股份和企业外法人股份近乎零。
③集资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包含农户(个人)之间集资,农户(个人)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社会法人等单位之间的资本联合,按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直接组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类企业中,依据参与组建者的股份组成不同,各种股份享有者占有不同比例。
常见类型
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正在发展的未定型的企业体制,务必联系其发育过程来考察其类型。①从企业中劳动与资本联合的方式来说,可以分为劳资合一型和劳资联合型。
劳资合一型指的是企业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这是在个体、家庭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基础上,依据自愿互利和劳资合一的原则,通过联产、联营,对各种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受于它要求所有的成员均为劳动者,不允许单纯的股东或职工进入,合作社色彩比较浓。这一特点使它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运用。受于它带有合作社的封闭性,不利于范围运营的成长。这一类企业或许是一种过渡性的形式。伴随企业自身的成长和素质提升,它或许会允许单纯出资者或单纯劳动者进入企业,更改为劳资联合型。
劳资联合型。除了同样以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形成股份合作制的共同特点外,这类企业与上述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一定要求投资人同期又是劳动者,它采取有资出资、有力出力的原则,形成劳动与资本的联合。所以,在该种企业中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股东。该种企业股份制的特点比较浓,它克服了合作社不利于资金流入的封闭性,变成一个向社会放开,有助于各种生产要素流入的新型企业。这或许形成一种新型的,全要素资本化的泛股制企业,是股份合作制朝规范化发展,合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平稳形式。
②从生产要素联合的方式看,股份合作制又可分为劳资合作型和劳资合股型两种。
劳资合作型指的是在企业中,资金的联合采取了入股的形式,但劳动联合却仍维持合作形式,没有折价入股。该种形式一般是在以劳动联合为主,原来就有浓厚的合作社性质的企业基础上,通过职工以劳带资的形式形成的。在该种企业中,劳动联合是主导方面,资金入股是辅助的方面。
劳资合股型。这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基础上,不仅资本采取入股形式,对劳动、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也采取折价入股的办法,形成劳动股与资金股合股运营的形式。这显然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分享经济利益特点的较完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
有关区别
股份合作制
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的区别首要有:1.企业性质不同
股份制:叫做资本合作,是资本的结合。
股份合作制:除资本合作外,加劳力合作,是资本与劳力的双重结合。2.企业类型不同
股份制:任何企业都可以实行股份制方式的改制。股份合作制:大中型企业不适宜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对于小型企业则比较适合。然而,伴随社会的成长,股份合作制最终将退出历史舞台。3.投资主体不同
股份制:任何自然人、法人均可。股份合作制:投资主体只能是本企业职工,企业之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能对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的企业实行参股,这体现了股份合作制资本和劳力双重结合的性质。4.表决方式不同
股份制:按股表决,一股一票。股份合作制:按人表决,一人一票。5.分红方式不同
股份制:按股分红。股份合作制:按股分红与按劳分红结合,可见,股份合作制在收益分配上具有灵活性。6.转让股份不同
股份制:可以转让。股份合作制:不转让、不上市、不交易、不流通。7.股权设置有差异
股份制:企业自己不能持有自己的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职工有分红权,所有权归企业。有企业集体股、职工集体股。改造程序
股份合作制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具有营利性和互助性相结合,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特点,所以,股份合作制形成集体企业和城市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包含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和增资扩股式股份合作制改造。一般来说,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一般遵循如下程序:一、拟定改制方案。
企业执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应该拟定初步改制的方案。改制方案应该对改制采取的形式执行初步的预定。企业应该依据企业的事实情形,拟定采取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或者是增资扩股式股份合作制改造。
二、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答应。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应该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答应。对于国有小型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没有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答应执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应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改制举动的效力执行综合判定(买断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不存在此情形)。对于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务必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答应,否则改制举动无效。
三、获得出资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答应。对于国有小型企业和须经审批程序的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要获得出资人的答应,未经出资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答应的,企业不得执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对于直接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则没有上述要求。
四、政府指定部门审批。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务必经历政府指定部门审批,未经指定部门审批的,不得执行改制。对于直接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则没有上述要求。
五、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企业清产核资依照国家相关的规定执行,同期应该有职工出资人和职工代表参与。一般来说,集体企业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实行清产核资工作,国有其清产核资工作应该依照《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执行。清产核资工作要求改制企业务必对企业的各种资产、负债执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卡、物、现今等齐全、精准、统一。要依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产权。对于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要防止属于国有资产部分财产的流失;对于国有企业,还要实行财务审计工作,企业经股份合作制改产生为非国有企业的,务必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离任审计。
六、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执行改制的,务必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实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产权界定。依照谁投资谁享有产权的原则,搞好原有企业产权的界定工作。国家、法人单位等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投资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出资人所有。企业原有奖金节余、薪资储备基金,可以折成个人股投入企业,也可以用于企业改制前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非运营性资产的剥离。原有企业非运营性资产可以执行剥离,独立运转或者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减轻企业的负担。经政府准许,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处理企业改制前离退休人士养老统筹和医疗费用不足等困难。在非运营性资产执行剥离的过程中,不得抽逃资产。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规模包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余资产。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或者企业财产中涉及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改制,改制企业应该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审核。假使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评估立项的,申请单位应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评估。依照现行法规及其政策的规定,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以及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临时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被兼并企业应该委托上述单位执行资产评估,对于委托不属于上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的,不予认可。对改制形成非国有企业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资产执行评估。集体企业还可以委托具有上述资格的权威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执行资产的评定和估算后,要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数据书。对于属于国有企业的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将资产评估数据书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答应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证实资产评估结果。经历证实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下达证实通知书。没有执行资产评估而签订卖出协议的,应该认定协议无效。对于属于集体企业的委托单位,资产评估结果也要经历出资人认可和相关部门的证实。
七、投资入股和有偿转让。企业改制时,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应该将企业资产扣除原企业债务后折合成等额股份。对于买断式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应该由职工依照股份数额投资入股,职工即形成出资人;对于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在职工投资入股的基础上保留部分原产权关系;对于增资扩股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原有财产既可以部分保留产权,其余部分形成职工股,也可以由原企业所有者保留产权,但是增资部分须向职工募集。无论何种形式的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务必维持职工持股份额在总股本中的大部分,同期不得吸收企业以外的职工入股。
在改制过程中,职工不能退股,但是亦不得运用强制手段要应聘工投资入股,强迫职工投资入股的举动应该认定为无效。受于该无效举动不影响企业整体改制的效力,所以,以强制手段致使职工入股的,相应股份可以由其余职工买入。在改制过程中,应确定职工的出资方式。股东一般应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但是劳务和欠资股不能作为出资的标的。对于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该委托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该出资给予评估。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在改制时应该依照市场原则有偿转让,不能将国有、集体的净资产无偿分给个人。转让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收入,实施专项管理,用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投入,可以留在改制后的企业有偿运用,也可以作为资本金投入其余企业。在改制时务必防止将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无偿分给个人,但是这并没有影响以“零”值转让产权给职工执行负债运营。国家、法人保留或者部分保留在原企业的产权的,应该以其净资产折为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执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还要依据《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外,还要依法确定产权底价,并依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具体可以参见国有小型企业卖出和企业兼并相关报批手续的程序和相关价款转让管理的相关规定。
股份合作制
八、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并办理登记。为了保护债权金融机构的利益,《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改制过程中,务必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答应,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企业才可改制。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执行改制。另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困难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改产生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并应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改制实质完毕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假使所以致使诉讼的,改制企业应该依照合同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补办变更登记手续。未予补办的,改制企业应该向债权人承受民事责任。假使在改制过程中致使土地用途和权属发生变更的,应该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九、债权债务的承受。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应该以其全部资产承受民事责任,出资人也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受责任。在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之后,股份合作制企业亦应该对改制前原企业的债务执行承继,并承受民事责任。整体来说:
1、对于实行买断式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即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
2、对于实行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即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
3、对于增资扩股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即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