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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权

外汇网2021-06-24 11:00:00 57
什么是罢免权

罢免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若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士有渎职、违法举动,需免去其职务的,由选举他的选区或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予以罢免。

罢免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士。”

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士。”

代表法第十五条也原则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阶段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选举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并对罢免案的提出在人数、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清晰规定。是县乡两级直选代表的,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选区选出的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选区选出的县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是间接选举的代表,人代会阶段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闭会阶段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构成人士1/5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代表一旦被罢免,其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中担任的职务相应撤消。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办会议时,有权罢免其人大及其常委会构成人士、“一府两院”领导人士,乡级人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常委会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编辑]罢免权是选举的基本要素

选举包含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基本的内容。罢免权即是指选民或代表机关依法撤消他们所选出的人士的职务资格的权力。罢免实质是选民掌握决定代表(公仆)政治命运的权力,剥夺那些不称职或不胜任的代表的资格。

现实生活中,选举时选民时有被候选人“热情”的允诺或组织的优秀介绍所模糊,而未能真正认识候选人,“不了解他们特点、优缺点,不了解他们的成就和失利”(列宁言),甚至连其是何方神仙也不清楚,如有一调查:被调查党员“知道”本选区党代表是谁的42.53%;不晓得(包含没听说过)占52.7%(彭建军、毛政相:《构建党代表履职机制切实推动党内和谐建设》,《中国共产党》 2009.10.)。投票后,假使代表(官员)的状况令选民失望或不满,或代表(官员)唯我是从、独断专行不代表不反应选举人(选民)的意志,经批评未能改正,务必依法起步罢免程序,罢免不代表(选民)意志、不称职、失职或无能力的代表(官员)。

假使选民(人民)只有选举的权利而没有罢免的权力,或者选举及罢免的权利都承受诸多的(无理的)制约约束,如此的民主权利是不完全的民主权利,是残缺的权利。邓小平早说过:“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历批评教育而又不改正的,人民就有权依法执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承受法律、纪律处分”(《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2 页)。

">编辑]罢免权是监督权权威的基本保障

选举是一种民主委托权力,是人民将自己部分的权力转移给自己所信任的代表(官员),由其代表人民运转权力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现实告知民众,人民监督权的权威是由罢免权来支撑的,罢免权是保证人民选出的代表或机关工作人士,依法办事,尽职尽责,防止腐败的一种最有力的制衡手段。

人民只有真正掌握对代表(官员)的罢免权,才可保证对代表(官员)的监督权,如此才可真正得到了民主的权利;

人民只有真正有了罢免权,才或许防止少数代表 (官员)把权力变为自己随意挥舞的魔杖,才或许避免少数特权者决定人民的命运;

人民只有真正有了罢免权,代表(官员) 才会有阻力,才将对选民敬畏,才将对选民负责,才可真正地为人民服务;

也只有人民真正有了罢免权,人民(选民)才会真正体会到民主的力量,才会真正关注民主政治,才可选出自己真正的代表(官员)。假使没有罢免制度作保障的罢免权,导致一般的检查或批评,监督就立刻失去应有的权威,如此的民主,如此的监督是没有效果的。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普选制是如此评价:“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

人大对罢免权的行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余构成人士;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罢免案的提出须具备下方条件:

(1)务必在人大举办会议阶段提出。

(2)罢免案的对象务必是由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人士。

(3)罢免案的提出务必符合法定人数。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4)罢免案务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的对象、理由,并向会议供应相关材料。依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士、人民政府构成人士、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准许;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罢免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罢免案依法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执行审议,然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执行表决。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士有权以书面或在主席团或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执行申辩。罢免案须经人大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执行表决,经全体代表的过二分之一通过。

参考文献↑ 1.0 1.1 李华.小议罢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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