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学派(Public Choice)
公共选择学派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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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学派是以经济学方法研究非市场决策困难的一个重要学派,其首要代表人物是詹姆士·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公共选择学派由经济专家创立。它的诞生可以追溯到阿罗 (Kenneth J.Arrow,1921)1951年发表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内容与公共行政学、公共政策和政治学重迭。从这个意义上表达,公共行政学愿将公共选择学派囊括入自己的“势力”规模。塔罗克(Gordon Tullock,1922)和布坎南(James Buchanan,1919-)于1965年成立了公共选择学会(Public Choice Society),他们觉得公共选择理论是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去研究习惯上由政治理论家研究的困难。当下的公共选择年会大概有16个国家的300位学者参 加。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及作品除阿诺外有:布坎南与塔洛克合著《赞同的计算:宪法民主的逻辑基础》(1962);科斯(Ronald Harry Course,1910-)《社会成本困难》(1960);荡斯(Anthony Downs,1930-)《民主的经济理论》(1957);布坎南(William Niskanen,1933-)《官僚政府与代议政府》(1971);奥圣(Mancur Olson,1932-1998)《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商品与团体理论》(1965)。
公共选择学派力争,可以依据公共服务的类型选择适当 的社会组织执行生产,马上公共服务类型与社会组织类型执行理性组合。由于,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可确认在私人企业、非营利机构、半独立性的政府公司以及政 府机构等各种类型的组织,都可以供应公共服务,导致,在特定的情形下,对特定的服务来看,某一类组织会比其它组织干的更好。以往的错误是在对政府组织过分 的依靠,即使没有证据显示它在效率和服务质量方面比其它组织更胜一筹。
公共选择学派力争,以市场机制来选择。即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诚然亦在公共机构之间开展竞争,就像顾客通过对私益物品的选择来决定企业的命运一样,也可以通过公民对服务机构的选择决定对单个公共机构的存亡。
为扩大公众自由选择的规模和便利性,他们还力争同意不同组织之间在职能和管辖区域的重叠交叉,这是一种权威分剖(Fragmentation of authority)的分权化,和公共服务组织的小范围化。由于范围小数量才可多,数量多了,选择才会更为便利。范围多小为宜,他们提出四条考虑原则:便于控制;利于提升效率;政治代表性和体现地方自治。
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
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 发表了很多有影响的论文,比如他的%26lt;俱乐部经济理论%26gt;(1967)就组成公共选择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地方公共决策中的以足投票理论。
布坎南1948年获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现为乔治.梅森大学教授,1986年因把经济方法运用于政治过程的研究所获得的杰出成就填充经济学研究领域缺口所 做出的巨大贡献而获诺贝尔经济学奖.60年代是公共选择学派渐渐成型的阶段,这一阶段,布坎南等人力争复苏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力争在经济研究上回到古典学 派,分析规则和制度对经济的影响,把政治原因纳入经济分析当中.1962年布坎南与塔洛克发表了%26lt;答应的计算%26gt;为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奠定了强有 力的基础,1969年与塔洛克在弗吉尼亚工艺学院创建了“公共选择研究中心”,并出版了%26lt;公共选择%26gt;杂志,促进了公共选择理论的迅猛发展,同期使公共选择理论传播的欧洲和日本。
布坎南对意大利的公共财政学著作推崇备至,曾于1955-----1956年和1959——1960年两度赴意大利进修。
布坎南在多种场合分析了公共选择学科所运用的经济学方法,并把它归纳为三个方面: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经济人举动的理性原则与政治作为交换过程的特点。这三个要素被称为研究政治困难的公共选择方法或公共选择思路。
方法论个人主义
布坎南强调,无论是在集体活动依旧在私人活动中、在市场过程依旧政治过程中,个人均为最终的制定人、选择者与行动者,而不管造成总的结果的过程与结构有多复杂。
经济人理性原则与利己主义本性
布坎南觉得:理性原则并没有总是代表着利己主义或一味追求个人主义,但另一面,他在理论分析中又事实上把利己主义原因放在首要地位,觉得个人即便在公共选 择活动中也首要是追求个人物质利益,导致或许比在私人市场活动中要差一些,但决不是象传统理论中觉得的那样,只存在公共利益而不存在个人利益,然而,布坎 南也表示理想举动如果有其局限性,第一,与经济活动对比,政治活动有更大的未知性,进而很难做到举动理性化,甚至连理性举动的定义都很难给出,地二,与 经济活动对比民众在政治活动中对活动的结果承受。
政治的交换过程性质
布坎南觉得民主政治活动中的个人活动也具有交换的性质,民众在政治活动促成协议、协调矛盾、策划规则无不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因此相似市场中的交换,此外,布坎南也非凡强调把政治作为一种过程来理解,理解为一个在处理利益矛盾时执行交换促成协议的过程。
公共选择学派的看法
公共选择学派批评了主流经济学将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割裂的研究方法,觉得人类社会两个市场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觉得一个人在经济市场是自利的, 而在政治市场是利他的,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的“善恶二元论”是无法成立的。
他们力争:即使经济市场中的主体标签是消费者和厂商,而政治市场中的主体标签是 政治家、政客、选民和利益集团,但他们的举动目标并无差别,区别仅在于,在经济市场交易的私人物品,而在政治市场交易的是公共物品;前者的最大化目标表现 为效用和利润的最大化,后者的最大化目标显现为公共物品利益和政治支持的最大化。
在公共选择理论家眼中,政府然而是个无意识、无偏好的“稻草人”,公共举动和公共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家和官员的动机支配。另外,受于政治市场上,政治家和官员之间的双边垄断,他们在预算范围上的目标统一性,必然致使政府范围的持续膨胀。受于民主制度下,没有一种选择机制可以称得上是最优选择机制(直接民主面对高成本,而间接民主面对机会主义),公共选择学派为此给予了两种改革思路:一是市场化改革,二是宪法制度改革。
作为新自由主义思潮的重要分支,公共选择学派一直是市场失灵的坚定辩护者。 他们所供应的救治政治市场失灵的两条思路,也只然而是将经济市场的运行规则引入政治市场。公共选择学派的市场好化改革,是指通过将经济市场的竞争机制引入 政治市场来提升后者的效率,这首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清晰界定公共物品的产权;
2.在公共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引入竞争机制,重构官员的激励机 制,依照市场规则来组织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
3.从新设计公共物品的偏好表明机制,使投票人尽或许真实的表明其偏好。
所谓宪法改革,是指通过从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规则来对政府权力施加宪法约束,通过改革决策规则来改观政治。布坎南觉得,规则和政策的关系如同博弈规则和博弈策略的关系,前者 的更改或许增长所有参与者的利益,而后者的更改只会更改利益在参与者中的分配格局。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特质归纳如下:
1.公共选择学派继续了主流经济学有关经济人的基本假定,并将这一坚定泛化到政治领域;
2.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治市场博弈举动的结构也不必然为政 府干预经济供应理由;
3.基于对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追求,公共物品供给可以引入竞争直接否定了主流经济学认可的“公有经济的合理存在空间是非竞争的公共品 领域”这一论断。
显然,公共选择学派即使没有直接的力争公有经济的低效率,但从其反对政府干预的态度来说,公共选择学派是排斥公有经济的。
公共选择学派的宪法学说
公共选择学派在政治理论上的一个特点是关注宪法困难,从交易政治学的看法出发,政治交易先于市场交易,市场交易要依靠政治交易的结果——所形成的市场交易规则。最根本的规则是宪法,所以公共选择学派注重宪法的作用。公共选择理论的宪法学说有两个基本特点:规则决定论和契约论。
规则决定论的基本力争是决策规则决定决策效果,决策规则重于决策效果。通过对各种集体决策的规则的研究,布坎南得出的结论是不同决策规则将致使不同的结果。经统一答应得出的决定最为公平,不将对任何个人的权益产生危害。简单多数(过二分之一)规则下的政策总会抑制处在少数的那些人的要求。一项政策的好坏不在 于经济专家的建议,而在于对政策策划的规则约束与规则约束下的政治过程。一项政策的好坏不取决于政策建议和决策行动,而取决于决策的规则和规则下的决策过程。
依据规则决定论,公平和效率的评价标准亦在规则,在集体决定时,只要规则是公平的,结果就是公平的;只要规则是有效率的,结果就是有效率的。只要某项活动 是按事先商定的规则执行,规则又得到统一的自愿答应,不管结果如何,都应看为公平的。规则公平来自其策划的过程,只要策划规则的过程经历了统一答应,规则 就是公平的。公共选择理论对统一答应的理解是宽泛的:没有人表明反对,可以觉得某规则仍是统一答应的。假如民众在经历修改的决策规则上促成统一,就有机会 接受差强人意的决策结果。但有一个困难:假如民众对决策规则自身所体现的利益十分在意或有清晰了解时,促成修改规则的"统一答应"又会十分问题。
统一答应也是鉴别规则能否有效率的标准,只要没有面对全体统一要求更改规则,规则就是有效率的。公共选择的规则决定论的方法论是重过程,不重效果,布坎南 称之为"主观主义方法论"。一项集体决策能否有效率,应依据过程,并非是结果。效率的评价标准是当事人的主观判定,并非是外在标准。只有个人知道自己的利 益为何,其余任何人都不或许越俎代疱。对个人来说,只若是按个人意向行事,就是增进了个人效用。对整体来说,只要其中所有的个人都没有承受强制,都可按自 己的意向行动,这个整体就有效率。评价集体行动时不需客观标准,只需参与者对其中的活动的统一答应。
规则对公平的决定作用在于非规则的影响要素少,布坎南觉得决定分配结果的原因有选择、付出、运气、出身等,只要选择是自由的,个人就应自负其责,因此无所谓 公平困难。运气对于个人来看,完全是偶然的,也不会损坏公平原则。付出与分配的关系是"按劳付酬",个人凭自己的付出得到的收益是正义的。只有出身会产生 不平等,每个人的天赋是有差别的。"在做出选择以前,在运气光临经济赌博以前,在开始付出以前,民众首先是带着天赋进入比赛的。"但可通过帮助, 拉平出身所产生的(起点上的)差别,减轻不公平。纠正出身产生的不公平要依靠规则,保证有天赋差别的个人之间在机会上的均等。该种以公平为目的规则也应建 立在统一答应的基础上,一个规则被觉得是公平的,不是它自身的情况所决定,而是当事人都认可。所以,对于一项规则来说,当事人的答应在其能否公平以前,而 不是由于其公平,民众才认可它。
规则对决策的决定作用来自其自身的约束功能,决策规则约束个人在集体中的举动,个人是在给定的规则程序下,依据自己对约束条件的理解,选择能给自己导致最 大程度的满足的行动方案。在经济中,制度可以制约人的举动在自愿交易的规模,使交易的结果趋向高效率。"一个人的效用既受他接受和供给的服务和商品的影 响,也受制度背景的影响。该种背景的更改,或者是活动规则的更改,会影响一个人的效用,正像他所得到的商品数量的更改会影响他的效用一样。"
集体决策的规则是个体系,这个体系是相对固定的和持久的,地位相当于宪法。宪法是在集体决策以前策划的,决策规则先于决策,宪法存在于立法和决策以前。宪法先于政府,立宪阶段促成的宪法契约是对政府举动的约束。
宪法的基础是全体人的统一答应。制宪与修宪均为集体行动,布坎南觉得有三种集体行动:实施现行法律的行动、在现行法律规模内的集体活动、更改法律自身和现 行成套法律规定的活动。前两种相对应于他所提及的"保护性国家"和"生产性国家",第三种包含立法和立宪以及修宪活动。宪法的基础是契约,即建立在统一答应之上的自愿协定。这与市场交换的原则——互相答应一样,宪法契约与市场原则不冲突,宪法体现为建立在统一答应基础上的互利契约。宪法的目的是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降低社会财富被剥夺。集体行动是个人为迈出无政府状态,避免囚犯窘境的共同付出,每个个人的自由不应因集体行动而受损,这要求集体行动以统一答应为依据,唯有统一答应能够表明修改规则的必要性。
对宪法的统一答应在下方两种情形下或许失去:
第一,政府或许损坏宪法,为自己谋利。官僚或政治家个人有以职谋私,欺骗宪法的动机。政府自身并没有存在天然的、避免自己形成掠夺工具的约束。从制度向上瞧,对政府的举动存在着程序上的和规模上的约束:决策规则和立法程序有事先的规定;对政府举动有具体规定,在财 政收支、货币发行、经济管制等方面政府的权限也有严格限定,并由相应的权威机构监督。但是这两种约束均或许失效,在立法过程中立法人士可以利用程序,得出 违背全体利益的立法,宪法反而被当作利益集团的工具,"立法至高无上,宪法则从属于"。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最高法院无力对抗国会,监督机构做不足中立, 政府举动的自由度或许很大。对集体决策的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都有机会失效。
第二,修宪的原因还可以是时间上的,立宪需统一答应,但后代并没有参与立宪过程,不一定答应先辈策划的规则,所以有理由要求修宪。从这个意义上讲,一部宪 法不是一次形成的,所以伴随环境的改变,宪法也要发展。一部宪法也不能适用于所有的事件,当民众在决策时对一部分困难无法促成统一时,有一个处理方案是修改 决策规则。从更一般的道理上讲,民众也会自己有关个人权利的理念出发,对照现实的权利情况,假如与他们的预期相差很多,他们也会要求对宪法契约执行从新谈 判。政府政策失利的原因也或许是受于决策规则。即使现存的宪法不是凝固不变的,但重要的是,它为执行猜测给予了一个基础,致使民众能够对末完全显露的事件做出预期。诚然,修改宪法的要求一定会造成,非凡是从那些没有参与策划原本的宪法契约的将来一代人中造成。
在布坎南看来,宪法改革不可避免,立宪改革的原则是契约论,建立或修改规则的标准是统一答应,政府务必保护每一个人不受掠夺,这是统一答应规则的要求。修 改规则的前提是当事各方的统一答应,起码应运用最优多数规则,以增长决策时所需的赞成票比例,尽量不用过二分之一规则,"制度改革的最后检验在于受影响各方之 间的答应。"如此才可高达非零和的结果,达到帕累托最优。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是对政府的财政权力、货币权力、管制权力的宪法约束,只分析规则的好 坏,不供应直接的政策建议,目的是保证通过规则总能自动策划出好的政策。
对于公共选择的的宪法学说,布坎南觉得是"其他"政治经济学。与古典经济学不同,后者的对象是制度、规则,目的是为加强效率而设计和改革制度。"我们称之为‘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它旨在估价强制的结构,即‘规 则‘,其最终目的是从新设计和改革,以保证在利用潜在互利关系上加强效率。"为此布坎南区分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和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狭义的公共选 择理论分析政治家、官僚和投票人的举动,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对公共选择行动者的约束,是一种宪法理论。"宪法经济分析则尝试对约束经济举动者和政治行 为者的选择与活动的不同法律——制度——宪法规则的运作性质做出解释,这些规则界定了某种结构,在这一结构内,经济举动者和政治举动者做出普通的选择。"
后来他又把对宪法的研究称为"宪法经济学",宪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是经济现象,而是象集体决策的规则如此的政治困难,"宪法经济学比正统经济学涉足‘更 高的‘研究层次;它务必包容后者的成果及很多较不复杂的分支学科的成果。"宪法经济学目的也与经济学不同,"宪法经济学对那些保持宪法规定的人 提出或许的规范建议,而正统经济学则对于实务的政治家提出建议,具体地说,宪法经济学考察对于约束的选择,并非是在约束内的选择,迄今为止,经济专家的注重力差不多是唯一地放在第二个困难上。"
公共选择学派中K·阿罗(Arrow)的社会选择理论被看作是一种宪政理论,由于他所关心的仍是政治制度的设计。他注重的是集体决策的规则的后果,他提出的不机会定理显示,相关集体决策的各种基本规则之间存在矛盾。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籍印度经济专家A·森(Amartya Sen)则表示,假如坚持个人效用之间不可比,就有阿罗不机会定理。假如个人效用是可比的,就涉及社会公正困难,对社会就可以评价。社会默认个人的行动 与社会认同个人的选择不同,后者对个人的承认更强,会致使个人的自由与帕雷托最优矛盾。公共选择被被当作新宪政理论中的一种,由于它关心政治制度的设计, "新宪政论首要关注的是发展一连串有关策划有利于建立理想政治秩序的制度设计原则。"
新宪政论把宪法看作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提出"宪政社会科学"概念,觉得有关宪法的研究不仅仅是法学的任务,政治学和经济学都已加入。新宪政论"对目 前社会科学中朝着制度主义的转向做出了贡献,并对近期以来的政治经济学复兴起了很大作用。它是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研究政治和经济现象的一个纲领。" 用这一论断为公共选择的宪法学说定性是恰当的。
布坎南的制度理论继续了源自亚当·斯密,经哈耶克发展的自然秩序说,反对政府过多干预个人经济活动。但他又不答应哈耶克完全否认制度设计对市场秩序形成的 作用,"我批评哈耶克把必然发生与自发造成的秩序的原理扩展到制度与法律。"哈耶克觉得经济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社会的自然选择和优胜劣汰的过程, 是自发造成的"正如亚当·弗格森所表示的:国家的建立是偶然的,它的确是人类行动的结果,并非是人类设计的结果;那么自由人的自发联合所制造的事物,往往 比他们个人的头脑所能全部理解的愈加伟大。"哈耶克对计划经济大加鞭笞,觉得那是一种源自唯理主义,任意夸大个人能力的"建构理性主义",但 哈耶克又坚持对国家干预主义制度务必执行改革。
公共选择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观是统一的,诺斯也力争"贸易收益只能通过委托人间或委托人与代理人间订立合同达到,而合同订立组成了一个政治/经济体 系的制度框架。所以,没有某种形式的政治秩序,有组织的贸易就无法显现。"比如宪法可以看作是能够使人从交易中得益的一套规则。新制度经济学 也觉得政治规则先于经济规则,"广义地说,政治规则致使经济规则,但该种因果关系是双向的。也就是说,尽管经济利益结构也影响政治结构,但产权和合同是由政治决策界定和实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