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进口许可证制度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一国政府为了禁止、控制或统计某些进口商品的需要,规定只有从指定的政府机关申办并领取进口许可证,商品才允许进口。进口许可证制度是相关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运用、效力、撤消和废止方面的法律。通过对进口商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可以调节国家进口商品结构,平稳国内市场,但是,当进口许可程序透明度不强或签发过程造成不必要的延期时,它又形成贸易保护的工具。
基本资料
进口许可证制度
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在“数量制约的一般取消”的标题下,规定各缔约方不得以进出口许可证来制约或禁止产品的进出口。这一措辞显示:关贸总协定并没有是绝对禁止和取消进口许可证(实际上也不或许),导致要求不能将进口许可证作为制约或禁止国际贸易的行政手段。关贸总协定第11条和其余相关条文规定的种种例外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可见,国家的进口许可证手续具有两重性:一面它的合理、适当运用对于保持一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如为国家贸易统计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目的而规定的许可证手续;另一面它的滥用又会障碍国际贸易正常流向,组成一种非关税壁垒。
进口许可证制度在维护进口国正值权益的同期,也组成了对国际贸易实实在在的制约,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为了克服这一困难,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上促成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AgreementonImportLicensingprocedure),对进口许可证的定义及适用规则作了清晰的规定。协议于1980年1月1号生效,截至1991年3月,共有39个国家和地区国加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多边贸易谈判和安排”的议题下促成了新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新协定一面改进和完善了1979年协定的规定,另一面通过WTO所有成员方的接受与生效而扩大了国际统一的许可证规则的适用规模。新协议由一个前言和8个条款构成,是现行有效的世界贸易组织文件。
制度种类
进口许可证制度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
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即把进口许可证毫无数量制约地签发给进口商,也就是说,凡是列为许可证项下的商品清单中的货物,进口商只要申请,就可进口。自动进口许可证一般用于统计目的,有时也用于监督目的,为政府供应或许损害国内工业的大批重要产品的进口情形。
自动进口许可证(automaticimportlicensing)是指免费准许申请的进口许可证。该种许可证一般不制约相关产品的进口,而首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供应报告。《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也把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协议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承认,假使无其余合适手续可供采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必要的”。所以,协议允许各成员维护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期协议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规则和具体操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使属于自动许可证项下的货物承受制约性影响,而且,采取自动进口许可证须为必要的;履行了进口方法律要求,从事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商号或机构,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进口许可证;海关放行货物以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间,都可递交进口许可证申请书,而且只要进口许可证申请书的手续是完备的,在管理可行的规模内于收到申请后立刻给予核准,最多不得胜过10个工作日。
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也称为特种进口许可证,对列为特种进口许可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商务必向相关当局提出申请,经逐笔审核准许并发给许可证后,才得以进口。一般情形下,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与数量制约结合运用的,即进口国主管当局或依照商品来源的国别和地区,或按进口商申请的先后,在总体进口限额中准许予以适当的额度,获得进口配额的进口商才可获得进口许可证,才得以进口。
有关非自动进口许可证(non-automaticimportLicensing)。非自动进口许可确认质上是为实行进口数量制约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它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协议由于该种措施的广泛性,仍未明文规定给予禁止,但要求其实行应当以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执行。协议第3条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规定详细的规则,其首要内容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应在它所应发挥作用的贸易制约措施之外再制造更多的贸易制约或有其余的扭曲贸易的作用。当要求许可证用于实行数量制约以外的目的时,各成员应向其余成员和贸易商发布充足的信息,以使他们了解相关情形。这些信息包含所实行配额的数量或价值总额,配额的终止日期及其余任何改变。在实行许可证制约时,对于符合其法律要求的个人、商号或机构,进口国不能实施歧视待遇,应予以他们申请和获取许可证的平等的资格。对于许可证申请未获准许者,还要予以他们依照国内程序请求救助的权利。
此外,协议规定建立由各成员方代表构成的,“进口许可证委员会”,为各成员执行磋商供应机会。并要求各成员向进口许可证委员会通告许可确认施的相关情形。
首要内容
进口许可证制度
进口许可证制度尽管或许会产生对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但继续会是为高达某些目的所务必采取的手段,如出于统计目的的需要等。可以说,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不适当运用才会障碍国际贸易的成长。所以,《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对进口许可证程序的立场是规范性的,并非是禁止性的,它的目的是要“简化国际贸易中所运用的管理手续和做法,使之具有透明度、并保证公平公正地实行和管理这些程序和做法”,防止进口许可证程序自身对国际贸易产生更多的阻碍。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新修订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在其前言中确定了协议的首要原则:
1、保证进口许可证程序的运用不违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与义务。协议序言清晰表示:各成员方“意欲保证进口许可证手续不以违背1994年关贸总协定各类原则和义务的方式给予运用”。协议第1条第2款更深一步规定:“各成员方应保证用于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行政手续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相关条文,包含其附件和议定书”。
进口许可证制度
2、为某种目的而运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时,不得用来制约贸易,即使前言中表示各成员方“顾虑到低收入国家成员方特定的贸易、发展和财政需要”;认识到为某些目的而予以的自动进口许可的用途,但务必同期认识到“不应该用此许可来制约贸易”和“障碍国际贸易力量”。
3、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应以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实行。具体地说来,各成员方应发布相关申请许可证的各种手续,如申请者(自然人、公司和机构)的资格,联系的行政机构和需要许可证的产品清单等;以便各国政府和贸易运营者熟悉。该种发布应尽或许地在相关规则生效前的21日内为之,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生效之日。
4、简化国际贸易中进口许可证运用的管理程序和习惯做法,使之具有透明度,并保证公平合理地应用和实行。首先,申请表格应尽或许简便,相关文件和资料要求应严格限于许可证制度合理操作所必需的程序。其次,申请手续也应尽或许避免繁琐。应允许申请者有合理的期限提交许可证申请。在申请方面,申请者应仅与一个行政机构联系,假使确有必要经历一个以上涨政机构,申请者需联系的行政机构不应胜过3个。
5、快速、有效、公平地处理进口许可确认施中的贸易争端。协议在其前言中表示“期望设立一个磋商机构并为本协议下造成的争端供应快速、有效和公正的处理”。
意义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通过规范各成员方适用进口许可证的程序,降低了进口许可证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的作用,使成员方承受实施协议的原则和规则的义务,保护了受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外国提供商的利益,也保护了进口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利益,弱化了贸易阻碍,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成长。
现况及改革方向
进口许可证制度
1993年至今,国家对进口管理体制执行了相应调整,降低了部分非关税措施,初步更改了以往那种大批行政审批、缺少透明度的不正常情况。1995年,实施进口审批、配额、许可证、特定登记管理的商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依然比较大,1996年国家降低了17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制约措施。当前,实施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均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少数商品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由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目前国家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36种,其中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28种,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8种。
伴随外贸体制的改革,中国的进口管理体制包含进口许可证制度以内均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但仍存在着某些方面的不足。比如中国某些行政管理措施不规范,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依据中国《外贸法》的规定,凡实行数量制约的进口商品,均应实施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但是,当前某些已经取消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仍有不同名目的数量制约,这些数量制约办法既不符合国际贸易规范,也不符合中国《外贸法》的规定,而且缺少透明度特别是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进口许可证制度
为了配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进度,并同期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更改放开总的部署的要求,应从下方几个方面对其加以改革完善:
1、更深一步降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对于确属幼稚产业的少数商品保留进口配额管理,对于少数敏感性的农产品实施进口关税配额,依照世贸组织规则予以一定期限的保护,取消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一切其余非关税措施。
2、简化申请进口许可证的手续和环节,更改中国当前申领进口许可证与多个行政机构发生关系和手续和环节大量的现况,做到制度化、规范化,高达关贸总协定的要求。
3、更深一步提升进口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保证进口政策制度在全国的统一实行。
进口许可证制度
4、要适应国际贸易规范的要求,逐渐走上规范化的道路,要利用世贸组织许可的手段如关税、例外条款和保障条款等通行办法来管理和调节进口,并逐渐使关税、汇率等经济手段形成调节进口的首要手段。
5、正确处理竞争与保护的关系。中国是低收入国家,予以民族工业适度保护完全符合国际贸易惯例,但适度保护、发展工业与必要进口竞争并没有冲突。实践证明,适度进口竞争和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助于民族工业在比较中目睹差距,在竞争中感觉到阻力,进而促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加强自力更生能力。
6、加速制订进口商品管理的相关法律和配套法规。依据国务院的授权,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主持赶紧制订进口商品管理法规,规范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等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