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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

外汇网2021-06-24 10:59:03 125
什么是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Administrative function),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执行管理时应承受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反应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

政府职能的根据

与公共利益和需求直接有关的公共产品是指公共享有的消费品,如国防、大型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基本特质是消费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一个消费者对一种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余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和运用;非排他性是指公众的任何一员都不能被消除在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之外,都可以享受该种产品。公共产品的特性致使了对其供给的稀缺,因此只能依靠政府出面组织生产和提供才有机会得以处理,这是政府职能的基本根据。

政府职能的属性

(l)公共性。政府职能涉及到国家大批日常公共事务的处理,根本目的是为所有社会群体和阶层供应广泛的、公平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2)法定性。政府职能的法定性是指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规模内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国政府职能的边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

(3)实施性。政府作为贯彻和实施国家意志的机关,其职能具有显著的实施性。

(4)强制性。政府职能的强制性是指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政相对人不得障碍政府职能的正常行使。

(5)动态性。政府职能始终是改变的,取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动态性、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以及政府与自然界的关系演变。

(6)扩张性。政府职能的扩张性是指伴随现代社会中公共事务、公共困难日益增多且日益复杂,公众需求的日益个性化、多样化,政府承受了逐渐增多的职能,并渐渐扩展至社会各方面。

政府职能的地位

政府职能在公共行政中的重要地位首要显现为:

(1)政府职能满足了公共行政的根本要求。政府职能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

(2)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根据。

(3)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核心。机构改革务必要依据政府职能的改变来执行,首先确定政府职能,然后再执行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

(4)政府职能的实行情形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

政府职能的作用

(1)政府职能规定了国家行政活动的基本方向。

(2)政府职能是建立行政组织和执行机构设置、人士配备的最基本根据。

(3)行政职能的改变必然导致行政机构、人士编制以及运转方式的调整或改造。

政府职能的首要内容

1.政治职能

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政治职能是指政府为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保持社会秩序的职能。我国政府首要有四大政治职能:①军事保卫职能;②外交职能;③治安职能;④民主政治建设职能。

2.经济职能

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为国家经济的成长,对社会经济生活执行管理的职能。伴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政府首要有三大经济职能:①宏观经济调控职能;⑧供应公共产品的服务;③市场监管。

3.文化职能

文化职能是指政府为满足人民日益上涨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行的管理。它是增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政府的文化职能首要是:①发展科学技术;②发展教育;③发展文化事业;④发展卫生体育。

4.社会职能

社会职能是指除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以外的政府务必承受的其余职能。这类事务一般具有社会公共性,无法完全由市场处理,应该由政府从全社会的角度加以引导、调节和管理。当前,政府的社会职能首要有:①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的职能;②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③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的职能;④提升人口质量,实施计划生育的职能。

中央政府职能

在我国行政系统中,国务院居于最高领导地位,它统一领导所属各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有权依据宪法、法律管理全国规模内的一切巨大行政事务。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共先例18项职权。这18项职权可归结为六个方面:

(1)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策划行政法规,公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领导全国性的行政事务。

(4)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职权的划分。

(5)负责实施国民经济计划与国家预算,管理科学、教育、经济、文化、卫生等工作。

(6)任免行政人士权。

另外,国务院仍有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授予的其余职权。

地方政府职能

从1994年起,各级地方政府机构陆续执行改革,改革的首要内容和着重是:转变政府职能,实施政企分开;合理划分职权,理顺各种关系;大力精兵简政,提升行政效率。

1.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首要职能

(1)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会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公布会议和命令;

(2)领导和监督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实施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民政和公安等工作;

(4)依法任免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士;

(5)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6)监督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余事项。

2.乡、镇人民政府的首要职能

(l)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公布决定和命令。

(2)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民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余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类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余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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