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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格

外汇网2021-06-24 10:58:48 88
固定价格的简述

固定价格是指组合间的各个成员之间促成协议,彼此答应以相同的单价卖出其产品,以清除各成员之间在产品售价方面竞争的一种做。企业之间之所以通过协议固定产品的单价,其首要目的是为了消灭彼此之间的竞争,进而高达维护本身利益的目的。

所以,从本质向上瞧,固定价格是一种典型的制约性商业做法。所谓制约性商业做法,一般觉得是指企业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去制约进人市场,或以其它方式不适当地制约竞争,对贸易或商业的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产生同样的后果。我国对此较正式的定义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执行的并购、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勾结执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等不正值的运营活动(狭义的制约性商业惯例)”。依据各国立法,制约性商业做法包含的种类非常多,如强制价格、联合抵制、产能定额协议等,但受于各国竞争政策的不同,法律管制的具体规模存在一部分差别,但均包含固定价格以内。

固定价格的法律特质

第一,从举动的主体来说,实行固定价格举动的主体是企业或企业协会。“企业”在这里是一个涵盖大量的概念,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经济实体,它是一个法律实体,但不仅限于有法律人格的实体,如合伙也是“企业”的一种。然而,企业务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同属于一个集团或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企业”。企业是实行固定价格举动的最首要的主体。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也或许实行固定价格的举动。这里所说的“协会”,并没有任何特别的形式方面的制约,它可以是有或没有法人资格,可以是营利或非营利性的组织,如“彩电行业联盟”就是一种企业协会。企业协会通过其章程或内部规则、内部决定约定协会成员的产品价格,也是一种固定价格的举动。

第二,从举动的目的看,实行固定价格举动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制约或扭曲在组合成员之间的竞争,简言之,是为了妨碍竞争。阻止、制约、扭曲在程度上有所差别,阻止对竞争的影响最为强烈,使组合成员之间不造成任何竞争;制约在程度上有所减轻,它没有消灭竞争,但使组合成员间的竞争被降低;而扭曲竞争,在程度上较制约更深一步减轻,它使竞争发生混乱,使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处在不平等的地位。但不论是阻止、制约,依旧扭曲,均为一种以不合法的方式操纵市场的举动。

第三,从举动的主观方面看,企业或企业协会在实行相关固定价格的举动时,其主观上具有恶意,是有意、串谋的举动,组合成员是故意识地实行固定价格的举动,且成员之间相互配合、协调行动,采取统一做法,以获得固定产品价格的效果。

第四,从举动方式看,固定价格的方式首要有三种:企业间的协议,联合统一的做法,企业协会的决定。在这里,“协议”不仅包含一般所说的合同,还包含更大量的合约类型,如“君子协定”。联合则是企业间故意识地以集体方式采取措施,它是一种还没有高达真正意义上合同阶段的企业间的协作形式,但企业间事实上是故意识地以事上的合作代替竞争。“签订协议”与“采取联合统一的做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导致在举动的形式方面有所差异。企业协会的决定是指企业的行业组织通过适当的方式,协调其成员的举动,以固定价格。

第五,从举动的后果看,组成固定价格这一违法举动,并没有强调实行此一举动的后果一定要对竞争事实造成阻止、制约、扭曲的效果,而只强调“或许”会造成此类效果。这就代表着认定固定价格非法,并没有以损害竞争为必要条件。实际上,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来说,固定价格自身就是一种非法举动,无需证明损害的存在。

固定价格的性质

各国之所以将固定价格证实为非法,而对其实施严格的法律管制,是由于此种举动对其余竞争者、消费者,乃至对整个社会全将产生严重的危害。固定价格的非法性首要表当下下方方面:

第一,制约、损害正常的竞争秩序

竞争,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正常的竞争秩序,就谈不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它体现了自由、效率、公平等价值。竞争需要自由,要求资源流动自由,进人或退出市场自由,而实施固定价格就会扭曲资源的流向,使其余竞争者面对进人市场的问题,进而降低、阻止了竞争;竞争要讲究效率,但固定价格使生产企业在一个固定的单价基础上得到平稳的利润,受于缺乏竞争的阻力,致使生产企业丧失了提升效率、减弱成本的原活力,进而致使社会效益、经济效率的低下;竞争也要求公平,在正常的竞争秩序下,各个市场主体的市场机会均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在竞争过程中,市场主体导致基于本身的财力、技术、管理水平等条件平等地竞争,竞争的结果也致使各市场主体间的利益趋于平衡,而这些在固定价格的条件下都很难达到。

第二,致使资本、经济力量的过分集中

这是固定价格的副产品。受于固定价格往往是通过形成一个组合,如彩电行业联盟才得以达到,这致使某一行业的首要资本、经济力量汇聚在这一组合中,组合成员所占市场份额较大,或许更深一步致使垄断,进而扼杀组合外的市场经济力量。

第三,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中小企业的存在同发展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一面,中小企业的存在可以使市场主体的数量保持在适当的水平,以利于竞争的开展;另一面,中小企业的存在增长了就业机会,有助于保持社会的平稳;此外,中小企业给个人给予了开始自己事业的可能。所以,在健康的市场竞争体制下,中小企业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而固定价格使中小企业丧失了与组合成员竞争的可能和条件,对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导致极不利的影响,而中小企业如不能正常、健康的成长,又会直接降低一国的创新机制。

第四,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固定价格往往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彩电行业联盟规定各种彩电的最低零售价格制约,致使价格平均上涨10%。尽管彩电业内有人觉得,过分的单价竞争只会给彩电行业产生整体的损害,影响该行业的科技投入和发展后劲,恶化竞争关系和经济环境,最终对消费者不利。但该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非常有趣的是,早在l9世纪末,当美国法院依据《谢尔曼法》审理共谋的固定价格案件时,作为被告的厂商的辩护理由与这些彩电行业巨头的理由有着惊人的类似。他们辩称:价格协议的目的是要防止在它们之间显现“毁灭性”或“损坏性”的竞争,所以固定价格是正值的、合理的单价;为了防止毁灭性竞争,互相的保护是必需的,否则,弱小的厂商就会被挤垮。这些厂商问道:假使他们所固定的单价只会造成正常的利润,那么难道不能觉得该种价格是合理的吗?但是法官清晰地反驳了这些理由。法官表示,价格能否合理务必通过竞争自身的结果来分析;假使竞争完全承受制约,那么这就足够断言它是不合理的;只有维护竞争才可最有力地保护公共利益不受垄断和价格控制之害;而且,受于经济和商业的改变,在今天看来是合理的固定价格到明日就会变为不合理的单价。

固定价格与折扣价格的比较

折扣无论在外国的市场上依旧中国市场上都很普通,然而在中国,当前的折扣情形变得过于普遍了,甚至从九五折到一折都能目睹。折扣真的能如此随意吗?假使商店给出的折扣是随意的,商品打了折扣以后,消费者买入决策过程的改变也能满足商家的意向吗?

1、折扣价格的欺诈性

经济发展后,市场竞争变得更激烈了。打折就成了价格战的首要战术。当下市场上折扣情形很乱,欺诈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也就有了取缔打折的呼声和做法。然而,打折造成的欺诈并没有会因“取缔打折”而终结。再说,有记录以来商业活动形成的四种折扣。是颇有道理的,去之不可。所以,出路仍在清除“欺诈”,并非是禁止“打折”。

欺诈性折扣价格的定义是很清楚的,只若是在贸易折扣、现金折扣、数量折扣或季节折扣概念之外形成的折扣价格,就带有欺诈性。

首先是出发点的困难。很多商家混淆打折与促销的概念,觉得打折是促销的一种方法。其实不然。打折是定价中的困难,属商家对价格的调整;促销是指广告、人士推销、运营推广和公共关系四类方法,全然与减价、打折无关。有些促销方法即便实质上是减价,名义上也没有减价的内容。促销策略中的运营推广最容易被人解释为降价,如商家运用代金券、4"4t,品、买二送一、抽奖等形式促销。但事实上商家并没有减弱商品价格,对降价的理解,只发生在消费者自己的计算中。经济学有一个需求法则,表述的是价格与需求量的关系,即价格增长时,需求量降低;价格减弱时,需求量增长。假使说折扣价格差于以前的价格,致使销售增长了,市场上的结果与促销的结果是统一的,那也导致体现了需求法则。营销理论中四种折扣之外的折扣,均为带有欺诈性的,其出发点就有欺诈。

其次是价格标注方面的困难。有的商家不标原价,使消费者没有了参照物;有的商家不论多少、冬夏,永远打折;有的商家声东击西,标上打折牌子吸引人,消费者问起哪件,哪件就不在打折之列;有的商家上升原价,打假折扣等这样种种,显而易见、清清楚楚。

2、固定价格的平稳性

固定价格没有短时间内继续降价的困难,消费者无论什么时候买入,支付的费用均为依照同样的单价,所以脑子里面没有价格和费用方面的悬念。买入折扣价格商品的消费者在买入决策过程中,购前和购后全将对价格提出疑问,比如买入之后商品会否再降价?当下买入是不是最好的时机?等等。另外,固定价格不给消费者强加时间阻力,由于早买晚买均为按这个价格。消费者的买入心理是很从容的。

折扣价格和固定价格的深入比较

用折扣价格刺激消费者的方法是简单易行的,然而,在市场竞争中,折扣价格可以同期造成积极的和消极的结果。看待商品价格时,消费者感觉到的产品质量和马上花去的费用同期会影响消费者。同期,价格也会作为参照物,被消费者用来评判产品质量。好的一面是,折扣价格提示消费者买入时会省下一部分钱;不好的一面是消费者会感觉到产品品质不行。折扣价格是临时的,这个低价能保持到库存卖光的时机,其原因不是产品有困难,就是现存产品马上被新产品替代。另外,仍有研究证明,折扣强度加大时,可以降低消费者寻求新的、更小价格的商品的打算;打折打到7折时,多数人会觉得这个商品不会再标出更小的单价了。

执行折扣价格和固定价格的深入比较时,比较的条件增长了。有研究提出了两点考虑。第一点,初始推出折扣价格时,会让消费者感觉产品质量有困难,继续加大折扣强度时,产品在消费者脑子里会变得更糟。第二点,初始推出折扣价格时,消费者为买入时节省的钱而感觉到高兴,继续加大折扣强度时,消费者的高兴劲会越来越小。基于这两点考虑,造成了两个如果。

如果1:当同类产品标注的固定价格和标注的折扣价格相同期,假使已经给出的折扣很小或很大,比如说5%下方的折扣和40%以上的折扣,消费者会认为固定价格的产品要比折扣价格的产品好。

如果2:假使折扣水平适当,消费者受于省钱而感觉到满意,该种满意能够淡化他们在产品质量上的不满意。此时假使产品标注的固定价格和折扣价格相同期,他们会认为标注折扣价格的产品好。实践证明随意折扣是不行的。从销售效果看,并不是折扣越大越好。固定价格的策略也不是不行,要有一个适当的条件或前提。

对固定价格执行法律管制的意义

受于固定价格该种制约性商业做法对社会、经济的严重危害性,我国也应对固定价格执行严格的法律管制,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我国改革放开的终极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要实施市场经济,竞争是必不可少的原因,不错的竞争秩序必然促使我国经济朝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而包含固定价格以内的各种制约性商业做法,操纵市场,阻止、制约、扭曲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像彩电行业联盟固定价格的协议如得以达到,对我国家电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必然产生极大的影响,而9家彩电生产企业之所以敢于如此做,充分反应了我国在有关领域的立法空白,所以我国务必策划管制制约性商业做法的法律,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

其次,价格是市场的信号,是经济主体相互联结的纽带,市场正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发挥作用的,建立和完善新的单价形成机制和价格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而我国当前正处在经济转轨过程当中,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改革的标志之一就是产品、服务的单价由国家定价转向市场定价。但在这一放开的过程中,受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各种价格举动纷繁芜杂,对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产生了很多不利影响,这就需要策划管制制约性商业做法的法律,以保持正常的单价秩序,使价格真正体现市场的供求关系,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又一次,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企业形成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利润最大化是其追求的首要目标。所以,在切身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为得到最大利润,企业会采取各种运营手段,必然显现对竞争的制约现象。从我国企业自身的成长情况来说,形成垄断并没有容易,而通过企业间的协议,利用集合的经济力量控制市场,得到高额利润,是具有机会性和现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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