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经济经济知识文章详细

反托拉斯诉讼

外汇网2021-06-24 10:58:34 78
美国反托拉斯法

美国的经济制度建立在自由竞争理论之上。南北战争之后,美国加速了城市化和工业化进度,伴随交通的发达、全国性市场的形成、生产力的提升、公司制的广泛施行,资本主义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进而产生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在激烈的竞争中,一部分大企业通过控股等方式,吞并或联合其余小企业形成垄断组织托拉斯,他们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控制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市场价格,以不正值手段排挤其余企业,严重影响了自由经济的顺遂发展。尤其是,托拉斯组织的显现与美国自由贸易、 公平竞争的观念形成矛盾, 威胁到美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架构。传统的普通法和既有的成文立法都无法有效控制该种局势。反垄断法,即反托拉斯法,应运而生。美国反托拉斯法首要是联邦立法,其立法根据是联邦宪法有关授予联邦管理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权力的条款。联邦反托拉斯法首要有三部:

一、《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美国联邦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有记录以来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 干预经济的法案, 是1890年国会策划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正式名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制约及垄断法》。该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首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或任何相似形式制约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违者处以5千美元下方罚金,或1年下方监禁,或二者兼科;第二条规定,凡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余任何人联合或勾结,以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均作为刑事犯罪,一经确定,处罚与第1条相同。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坚实基础,但该法的措辞权为含混和笼统,诸如“贸易”、“联合”、“制约”等核心术语词义不明,为司法解释留下了普遍空间,而且该种司法解释要承受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所以,该法颁布后实施不力。另外,该法还常常被法院用以反对工会组织,镇压员工运动,仅1890年到1897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据此做出了12项不利于工会的判决。

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1、1914年, 美国国会策划了第二部重要的反托拉斯立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作为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该法清晰规定了17种非法垄断举动,其中包含价格歧视、搭卖合同等。依据《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下方举动均属非法: “或许在实质上降低竞争或趋向于建立垄断”的商业活动。 价格歧视,即同一种商品以不同价格卖给不同买主进而排挤竞争对手的举动。 搭卖合同,即厂商在提供一种首要货物时坚持要买方务必同期买入搭卖品的举动。 在竞争性厂商之间建立连锁董事会,即几家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互任董事的举动。 在能够致使降低竞争后果的情形下买入和控制其余厂商的股票。 2、《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的首要目的是制止反竞争性的企业兼并以及资本和经济力量的集中。有关非法兼并和合法兼并的证实原则是在该法实行过程中持续完善的。另外,受于员工运动的成长,它规定:工会及农民组织不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制约。 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授权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负责实施各类反托拉斯法律的行政机构。其职责规模包含:搜集和编写情报资料、对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执行调查、对不正值的商业活动公布命令阻止不公平竞争。

以上这几项法律迄今依然是美国反垄断、管理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首要法律。从性质向上瞧,《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兼有民法和刑法的性质,《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属于民法范畴。 从发展向上瞧, 1936年《罗伯逊--帕特曼法案》是对《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第2条的修正, 首要目的是禁止那些或许会降低竞争或致使市场垄断的单价歧视;1938年《惠勒—利法》修改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除了不正值竞争方法外, 不正值或欺骗性举动也属违法,这一修改的目的是将该法的适用规模扩大到那些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业举动;1950年《赛勒—凯弗维尔法》和1980年《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对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7条做出修正。另外,罗斯福“新政”期间的法律和措施也丰富了反托拉斯法的理论和实践。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理论和实践持续完善,反托拉斯法形成推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保护经济正常运作的强有力的手段。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